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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征集】关于《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征集时间:[ 2020-12-13 00:00 ] 至 [ 2021-01-13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依据 2020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质量工作考核指标细则》《2020年度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方案与细则》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了《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1月1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留言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于2021年1月13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反馈至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薛超颖

联系电话:0564-8689022

传    真:0564-8627163

地    址: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231300

附件1: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1

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召回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根据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按年度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企业的评定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激励对象出席各类经贸文化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且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认定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等信息档案。

(二)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

(三)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四)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第八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的比例进行补贴。

(三)在加强质量培训交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五)激励对象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及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发明专利)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按照相关政策兑现奖补资金。

(六)激励对象为童车童床生产、销售企业的,由安徽省童车产品质检中心免费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激励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具备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并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三)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于2020年11月6日和2021年1月15日印发《2020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质量工作考核指标细则》《2020年度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方案与细则》,正式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政府出台召回扶持政策”写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质量考核部分以及政府质量工作专项考核细则,明确要求制定缺陷消费品召回扶持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按省、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同志指示,县市场监管局开始起草《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起草前,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于2020年12月13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

《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共由13条组成,分别是:

第1-2条:明确召回扶持政策的出台目的、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召回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

第3-6条:明确召回激励工作遵循的原则、方式、时间和负责开展的部门。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按年度开展全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

第7-9条:明确召回激励对象的确定条件、激励内容和确定程序。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且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认定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并获得通报表扬、经费补贴、政策倾斜等多项激励。

第10-11条:明确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12-13条:明确召回激励工作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89022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31300)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任何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传真。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1月14日 8时33分

为进一步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13日将《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舒城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至2021年1月13日结束,公示期间县市场监管局未收到任何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传真。

特此说明。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1月14日


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2

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召回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按年度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企业的评定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激励对象出席各类经贸文化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且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认定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等信息档案。

(二)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

(三)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四)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第八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的比例进行补贴。

(三)在加强质量培训交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五)激励对象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及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发明专利)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按照相关政策兑现奖补资金。

(六)激励对象为童车童床生产、销售企业的,由安徽省童车产品质检中心免费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激励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并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三)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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