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在线】舒城县民政局上线节目全程回顾

信息来源:舒城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1年9月9日

嘉宾

地点县融媒体中心演播室

摘要本期主要就舒城县民政局有关工作情况和听友进行交流,接受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此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提升我县民政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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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介绍一下关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问题有什么变化?
这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去《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离婚申请当事人既可以向办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次规定当事人要去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双轨制改为单轨制。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当中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婚姻登记这方面的不足,所以这次《民法典》在梳理总结以往婚姻登记实践基础上做了这个规定。
二、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具体规定是什么?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申请,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即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登记(发证),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关于冷静期,现在关注比较高的话题是,大家感觉离婚冷静期会促使家庭成员对另一半实施家暴,请问离婚冷静期会不会不利于保护被家暴的一方?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四、申请离婚的时候是否要提交离婚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不需要。《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按照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且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置意见还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会带来协议内容的变化。同时,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需要与离婚登记办结时间一致,离婚协议提交的早晚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五、申请离婚时要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其中,结婚证丢失的应当提供书面遗失声明(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两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申请程序完成后,我们婚姻登记处会提供一份《离婚登记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冷静期后过来办理离婚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离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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