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农商行: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卫计委 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舒政办〔2015〕8号)和2017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现将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一)加大集中缴费期保费征缴力度。各乡镇(开发区)要抓住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机,加大集中缴费期(每年的1-3月份)征缴力度,确保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年度参保缴费任务的90%,6月底前缴费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对因特殊原因,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缴费的零星人员,各乡镇(开发区)应及时组织引导,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在市级下达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任务之前,各乡镇(开发区)可参照2017年参保缴费任务数。
(二)切实提高人均缴费水平。从2018年开始我县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不再允许按照100元档次补缴保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缴费档次,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大人均缴费水平考核力度,引导参保群众选择更高档次缴费。2018年各乡镇(开发区)人均缴费水平力争达到260元,三档以上(含)缴费人数占比达到30%。
(三)维护特殊人员身份信息。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要加强与扶贫办、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对接,核对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1.政府代缴对象和代缴标准。县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在缴费档次范围内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2018年初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由县财政统一按照200元档次代缴;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岁)由县财政分别按照500元、1000元档次代缴。对政府代缴人员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2.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缴费档次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
各乡镇(开发区)须于2018年2月底前,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完成上述人员身份信息维护工作,确保上述人员的财政补贴和代缴金额及时足额到账。特殊人员身份维护结束后,重新调整变动的特殊身份,不作为政府当年代缴的依据。
(四)定期统一代扣保险费。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县农村商业银行定期统一代扣缴费人员预存在专用存折(或金融社保卡)上该年度的保险费,县城乡居保中心根据银行划扣回盘结果,及时反馈乡镇(开发区)代扣款失败人员的信息,乡镇(开发区)根据扣款失败人员的信息及时督促参保人足额预存保险费(建议预存金额大于要划扣的金额,防止零余额账户划扣失败)。对已经足额预存保费而划扣仍然失败的参保人员信息,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县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各乡镇支行网点要加强合作,依据各自职责,查清原因,分类处理,杜绝推诿扯皮,确保保费及时划扣到账。
划扣工作开展后,县人社部门每月提取信息系统数据,通报各乡镇(开发区)参保缴费进度和人均缴费水平等各项指标,确保6月底前100%完成全年参保缴费目标任务。
二、严格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一)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关系终止注销工作。社保基金的安全是法律划定的红线。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各乡镇(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对应注销人员“零申报、月申报”制度,及时申报死亡人员和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注销材料,从源头上杜绝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现象,确保关系终止注销率达到100%。
(二)严格落实死亡冒领和重领城乡居保养老金的追缴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严格核查死亡冒领人员,以及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冒领和重领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及时在系统中做注销经办,注销材料申报不及时,以及办理领取手续时,对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把关不严。要按照“杜绝增量,清零存量”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对已经发生的冒领、重领人员,各乡镇要加大追缴工作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社保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对没有及时上报信息和材料,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等,导致基金被冒领、重复领取的,由所在乡镇(开发区)负责追回,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程序追责。
(三)加快做好系统暂停封存状态人员的清理工作。业务系统中暂停或封存状态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疑似死亡人员,未参加认证人员,重复领取人员。各乡镇(开发区)要逐人核查清理,做到应注销的尽注销,应追回的尽追回,应发放的尽发放。
三、夯实经办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一)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领取待遇手续。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到龄无欠费人员要及时收集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办理领取待遇手续;要提前通知到龄有欠费记录人员,督促补缴保费,收集材料(同上)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各乡镇(开发区)要严格核对,仔细甄别,做到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现象一个没有,应该领取待遇人员一个不漏,确保待遇领取率100%。
(二)定期做好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于每季度的次月初,对上月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在村(街道、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三)扎实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集中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对象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保险关系转出或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资格认证的目的是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现象(《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集中认证工作的通知》另发)。
四、加强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其职责。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特殊人员身份认定,协同做好城乡居保工作。扶贫办负责认定2018年初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身份;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身份;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岁),以及参保的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等身份;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人口等相关基础数据,协助进行城乡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各乡镇(开发区)依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负责做好特殊人员身份维护工作。
(二)加大宣传,细化措施。春节即将来临,外出务工农民将陆续返乡,各乡镇(开发区)要抓住有利时机,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采取出动宣传车、散发政策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浓厚氛围。要特别做好对提高缴费档次有疑义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要组织干部包村入户,上门服务,算账对比,消除误解,引导、发动群众积极去银行预存保费。各乡镇(开发区)要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召开动员会,围绕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对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盘点销号,限期解决。
县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在集中缴费期内,要通过门头LED电子显示屏、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要悬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字样窗口牌,开通专门缴费窗口,配备精干力量,方便参保群众预存保费。
(三)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县效能办、县民生办要强化督促检查,加大跟踪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乡镇,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影响我县在省、市位次排名的,县政府将予以问责。县人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解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省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参保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开发区)、县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各乡镇支行网点一定要选强配齐业务经办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满意的服务,确保2018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