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政府办 > 政策解读 > 本级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舒城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黄生全解读关于《舒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舒政办[2018]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08 00:00 信息来源:县政府(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近日,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舒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舒政办[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过程

鉴于我省目前尚未出台全省性的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因此,该实施细则的出台结合了我县公安交警部门以往办案实践,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参考其他省做法,同时,征询了县法院等部分单位的意见后,制定了我县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了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根据精简效能便民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设立救助基金,确定县公安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第五条规定:“成立舒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本县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报告及本县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农机局、有关保险机构为成员单位。

实施细则同时还规定了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农机局、有关保险机构等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确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实施细则规定了资金筹集的八个方面来源: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按照保险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税金数额给予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是社会捐款;七是其他资金。 救助资金余额不足时,由县政府通过县财政补助予以解决。

(三)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可以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四)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为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为此,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费用核定、划拨等各环节的操作内容。

    (五)强化了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为保证救助基金能够依法合理使用,实施细则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一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账户,用于筹集本地区的救助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且不得用于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二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按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核销。是救助基金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实施细则还对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