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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万伟关于《舒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7 00:00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2017年12月27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舒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7〕6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1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要求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提出,县城要创造条件于2008底前开征垃圾处理费。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城市及县城均应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确保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运营的同时,建立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仅如此,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建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通报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情况和收费方式改革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长期以来,我县垃圾处置经费主要靠县级财政,渠道单一,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由垃圾产生者支付相应的处理费,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市场规则。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出台《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构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三)征收原则、范围和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主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发改 (物价)、税务、住建、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收费标准的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物价)、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六)收费对象。按生产、生活特点和一般规律,生活垃圾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会团体)、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等五类。

(七)计征方式。《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居民(含暂住人口)、工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包括宾馆、茶楼、浴场)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由县供水企业在收缴水费时代为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其用水量或者其产生垃圾量的处理成本直接计收。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县财政供给的单位,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代扣;非县财政供给的单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第十条规定商业网点、广告业、娱乐性场所、网吧、电影剧院、露天排挡、废品回收业等按营业面积或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第十一条规定对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或承租人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理费按规划建筑面积收取,在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时,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第十三条规定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数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审验时代为征收。

(八)收支管理。计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按月结算。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九)减免政策。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具体由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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