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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环保局关于《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8 08:10 信息来源:县环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县辐射事故应对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 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指Ⅰ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3 较大辐射事故(III级):指III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指IV类、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分管负责同志。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市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辐射事故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应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环保局辐射相关股室承担,必要时抽调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相应职能股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成或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负责舆情信息发布;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审议。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负责舒城县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和照射事故的发现、报告及先期处置等。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辐射事故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组织有关辐射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县经信委:负责企业辐射应急日常监督管理。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备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 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 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县直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卫计委、财政局等部门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开发区)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5.2 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必要时,请求省、市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组长由县环境监测站(辐射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测站、事发地乡镇环保兼职人员组成。

2.5.3 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同志担任,县公安局相关科室及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5.4 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省辐射站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5.5 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 组长由县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或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2.5.6 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事发地乡镇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2.5.7 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

2.5.8 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县环保局辐射相关股室股长担任,成员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县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且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各自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和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县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在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省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

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县领导小组启动II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持;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对无应急处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由县指挥部指挥处置,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现场控制以及配合工作。

县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启动情况一览表

应急响应等级

县级领导小组

县级应急办

专家组

事故评价技术组

县级应急工作组

协调指挥组

辐射监测组

现场控制组

去污洗消组

医疗救治组

舆情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

现场指挥组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 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县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县级环保机构或县人民政府;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 县级响应措施

5.2.1 县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环保局: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追缴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县卫生计生委:在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2.2 县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按应急指挥部指令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指导事发地受困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 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县财政局:启用县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 各乡镇(开发区)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各乡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环保部门(乡镇环保主管部门): 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对Ⅲ级应急响应无应急处置能力的乡镇,由县辐射事故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现场管控、维稳以及其他配合工作。

5.4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及事发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7.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 总结报告

县领导小组审议县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8.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县环保局应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等每2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县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县环保局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生计生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3 应急物资储备

县环保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县卫生计生委应协调县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县公安局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必要时,向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紧急调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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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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