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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5 17:18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我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限放区域涉及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大力支持下,通过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的积极协调推动和巡查督导,采取宣传发动造势、主动预防制止、依法从重处罚以及案例曝光震慑等综合举措进行全面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县城区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已不复存在,限放工作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广大市民普遍反映限放效果显著。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现行限放规定(特别是限放时间)已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愿望,无论是从工作走访收集的民意还是从网络舆情得到的反映看,绝大多数老百姓对烟花爆竹限放是大力支持的,尤其是县城区老百姓充分享受到了限放工作的“红利”,亟需通过限放时间的调整来巩固这种“红利”。群众对缩短允许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乃至全年禁放的愿望非常迫切,特别是《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出台,六安市市区在今年春节期间启动实施了全面禁放政策,对我县群众触动很大。此外,政协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部分委员提案建议:县政府尽快出台文件,缩短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除夕至正月初二,或在城区全面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二)出台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4.《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舒政〔2017〕6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我县坚持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绿色发展,通过实施“大目标、大提升、大项目、大转变”的战略思路,打响蓝天绿水保卫攻坚战役,县城区的市容市貌逐年改善,城市形象逐年提升,相继获得了“国家卫生县城”、“省级生态县”和“全省创建文明工作先进县”等一系列荣誉称号。而旧的限放规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过长、燃放处所随意性大,与我县的城市品质和市民文明水平不相适应。为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对缩短允许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乃至全年禁放的迫切愿望,以及政协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部分委员建议县政府尽快出台文件缩短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的提案,必须对现有的《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成立工作专班。县政府把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规定》的修订工作。作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组成工作专班,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2.学习外地经验。县公安局先后多次赴六安考察交流,学习先行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同时全面收集汇总全省16个地级市和105个县(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形成详细调研报告提交县政府,并对修订我县烟花爆竹限放规定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多次征求意见。2019年6月22日,县公安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民意调查》,征求广大市民关于禁燃时间和禁燃区域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8月9日,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就《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相关乡镇、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19年9月5日,县政府组织召开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征求对《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意见建议。2019年9月16至10月16日,《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在县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1月5日,《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稿)》报送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通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县政府常委会讨论的《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稿)》

4、正式研究通过。《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社会发布。

四、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教育,使《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引导广大居(村)民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建立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长效机制,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更好地维护广大居(村)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努力打造文明、整洁、有序、舒适、安全、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确保“舒服之城”名符其实。

五、主要任务

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声势。通过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工作让限放政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酒店、进工地,做到电视有图像、报纸有篇幅、专栏有文字、网络有点击、手机有短信、重点场所有警示牌,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工作全面提升市民守规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着力营造不愿放、不想放的舆论氛围。

2.注重预防查处,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尽可能提前掌握情报信息,做到预防在先、劝阻在先、制止在先;要坚持领导带班,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要做到专人包保、专人负责、严防死守,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中。特别是农历腊月二十三至二十九,以及正月初七至十五这个原先允许燃放的时间段,要控得了,停得下。督促各物业小区工作人员加强小区内动态巡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报告。住建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要着重加大对建设单位和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对违规燃放警情要快速出警,及时查处,保持严打严管、快查快处的高压态势,对查处的案件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3.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究问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明确督查要求,落实督查责任,定期开展随机督查、专题督查,重点查“不落实”的问题,集中抓“不落实”的环节,坚决防止已治理的问题死灰复燃、已遏制的现象反复反弹。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放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范围,公职人员违规燃放将直接影响个人利益和集体荣誉。

六、创新举措

一是大力开展限放宣传。1.会同县城管执法局在城区东西南北四个方向主要出入口设置了多个大型永久性烟花爆竹限放警示牌。2.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限放通告》以及制作《关注》《访谈》等栏目对限放管理规定重点内容进行解读。3.印制了约20万份限放宣传资料及宣传画、宣传册、致广大居民一封信等,在公共场所免费发放和张贴。4.指导乡镇、县直部门利用各自的优势和平台,通过宣传条幅、标语、广播、LED屏、宣传车、微博、微信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地、进企业、进小区,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最大限度的扩大限放政策的知晓面。5.通过到酒店、小区、工地、街道等场所实地走访和倒查,对限放宣传工作开展不到位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及时予以通报,重点督导、调度限放宣传工作开展。

二是组建专职巡查队伍。从公安、城管、民政、交通、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建了4个巡查中队,由县公安局抽调的民警担任中队长,按照主班,副班模式每天编排2个中队,在重点时段对城区重点区域开展烟花爆竹限放巡查和宣传,主要职责是对属地乡镇和职能部门烟花爆竹限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助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的后续处理以及对违法燃放案件的公开曝光等工作。

三是创新“一案六查”工作机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发生后,如果仅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罚款500元,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思考,建立了“一案六查”工作机制,在日常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案六查”,即发生一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后,县限放办根据《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除了协调、督促属地公安机关从速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外,重点督导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是否严格落实限放管理责任,主要督查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督查违法燃放案件事实是否查清,对违法燃放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及时处罚到位、曝光到位;2.督查烟花爆竹来源是否查清,如属合法销售门店的,查销售门店有没有落实限放宣传责任;如属无证经营的,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属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3.督查“条条”,即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所管辖的领域是否履行了烟花爆竹限放管理职责(如住建局、重点工程管理处对建筑工地和建筑施工企业、城管执法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等),是否依据本部门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4.督查“块块”,即看属地所在乡镇(开发区),包括村、社区是否落实了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对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5.督查是否有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燃放,对参与违法燃放的,通报到所在单位或党组织予以问责处理;6.督查违法燃放案件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保障措施

充分总结、提炼我县实施烟花爆竹限放政策以来的成功经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和“一案六查”的工作机制,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有关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如《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头执行本规定。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二)下一步工作

1.始终紧抓限放宣传不放松。限放宣传是烟花爆竹限放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永远都是进行时,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要持之以恒的开展限放宣传工作,让限放的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逐步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要寓宣传于管理之中,管理和宣传并重,保持目前良好的态势。

2.逐步建立常态化烟花爆竹限放管理模式。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包保、每日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大各类红白喜事的信息搜集和摸排力度,做到提前预防在先,及时化解隐患;不断完善“一案六查”和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协作以及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烟花爆竹燃放规律,对敏感时间、节点容易发生违法燃放的区域、场所和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和巡查,使我们的限放管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不断总结限放管理过程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已有成功管理模式,对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补齐短板,填堵限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盲区和真空地带。

3.巩固现有限放成果,稳步推进由“限”到“禁”。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适时扩大限放区域,缩短限放时间,引导人们更加自觉的遵守限放规定,呼吁更多的人们来理解、支持限放工作,人人参与限放管理,共同抵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逐步实现由“限放”到“禁放”,使整个社会最终形成不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崇尚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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