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惠家才
【主持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主任 刘红梅
【发布地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0年3月 13日下午15:00
【发布媒体】舒城传媒、舒城县融媒体中心
【主持人】各位媒体、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为营造3.15消费维权浓厚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消费维权活动,引导消费者提高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行为,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舒城县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热忱欢迎媒体和新闻界的朋友参加。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宋志稳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惠家才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请惠秘书长向大家介绍全县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情况。大家欢迎!
【发布人】大家好!首先欢迎各位出席舒城县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首先我向大家通报一下舒城县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一)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执法室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经济执法室在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舒城城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5月5日公司成立后,与北京等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授权当事人使用某品牌注册商标和经销其相关产品,于2019年6月26日经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于2019年7月12日开始从事某品牌低频超声理疗仪CLY-2000型的体验式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7月3日在合肥某公司分别印制了1000份宣传卡片和2000份宣传单页,其宣传内容均系当事人提供。2019年7月5日,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周边向中老年女性散发了500份上述宣传卡片及宣传单页,并以开业期间有礼品赠送为由,招揽客户到公司进行体验,上述宣传卡片和宣传单页宣传内容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之前,未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属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19年7月12日,当事人正式开业,利用其购进的20台某品牌低频超声理疗仪CLY-2000型,每天分为16场进行体验宣传活动,每场30分钟,每天平均体验人数为140人,体验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其悬挂在体验区域墙面上的投影仪,播放其“联想”笔记本电脑E盘中的悠纤产品介绍内容,该内容有“悠纤超声波有什么样的特征:1、消除炎症、疼症,2、分解脂肪,3、再生细胞,4、清洗细胞,5、提升骨密度”等内容,该宣传内容系当事人自己制作,并不知道是否具备上述功能,也没有进行验证,超出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属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述某品牌低频超声理疗仪CLY-2000型进价为10940元/台,销售价为18300元/台,至我局查获尚未对外售出,未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2019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舒市监限提字[2019]0805-1号),限定当事人5日内提供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以及产品介绍中所列特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提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经销的产品尚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舒城县某医院自立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案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19年8月8日至14日对舒城城关某医院2018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院涉嫌自立收费项目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随即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向住院病人收取测血压费,每人每次5元,共收该项费用73035元。该项收费违反了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自立收费项目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的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案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对县城某医院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检查时,发现该院涉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月至12月在向病人收取静脉注射费、肌肉注射费、皮下注射费、皮肉注射费等时违反了原舒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一般治疗操作项目价格的通知》(舒价【2015】11号)文件中“三级医疗机构按附件所列价格下浮5%执行、二级医疗机构下浮1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下浮20%执行”的规定。每人次多收0.75或0.9元不等,共收取19万多人次,多收金额达16万多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四)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9年8月1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位于舒城县桃溪镇东街的舒城县桃溪镇某贸易商行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当事人利用合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四个店铺(分别是:“尚晨食品”、“好味来食品”、“小希化妆品店”、“绿源食品店”),用于产品销售,销售模式是有顾客下单后当事人再购买产品邮寄给顾客,没有库存。但其销售的产品 “胆南星”的图片中的产品说明标注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2581,属于中成药、处方药。经调取网店后台数据,当事人的四个网络店铺中只有“绿源食品店”销售了三单“胆南星”产品,销售单价有76元/听、78元/听,三单的货值金额为230元。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3、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
(五)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执法室查处束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6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在舒城城关桃溪路束某经营的门市部现场查获3箱(4瓶/箱)“梦之蓝”白酒、1箱(6瓶/箱)“天之蓝”白酒和3瓶“海之蓝”白酒,销售价分别为420元/瓶、320元/瓶和120元/瓶,总货值达7320元,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购进“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的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和货值等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及时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9年6月20日9时,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接到消费者方先生举报电话,称其在舒城县城关鼓楼北街一商店内购买了一包中华软盒卷烟,抽吸后疑为假冒卷烟,希望烟草专卖局及时查处。接到举报后,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第一时间安排辖区专卖管理所的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对涉嫌违法商店依法实施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当场查获中华(软)、南京(炫赫门)、利群(软长嘴)等品牌卷烟均涉嫌假冒,共计13个品种27条卷烟,涉案金额达0.7万元。
在事实面前,专卖执法人员依法首先要求该店主将消费者方先生之前的购烟款70元退还给方先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对其销售假冒卷烟立案调查。经过寻根溯源,深挖细究,最终破获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案金额达23万元,查获假冒卷烟1.744万支,判刑1人,涉及3个产业链环节。舒城县烟草专卖局以实际行动,快接快处,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执法室查处不合格婴儿床案
根据上级部署,2018年11月29日,县市场监管局经济执法室依法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32张TFX575环保实木婴儿床进行了抽检。经安徽省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元月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八)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室查处舒城县某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制银耳案
2019年9月1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室执法人员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对舒城县某中学提供学生营养餐食堂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当事人原料储存间的食品原料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有相关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干制银耳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该批不合格干制银耳从舒城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采购,共计采购1.5kg,除抽样外已全部使用。当事人为义务教育阶段营养餐供餐单位,每位学生每餐财政补贴4元,学生自费3元,合计7元全部用于采购食材制作营养餐,不盈利也不结余。当事人采购干制银耳全部用来制作银耳汤,银耳汤不单独销售收费,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
(九)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乡镇卫生院重复收费案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于2019年9月24日对舒城县某乡镇卫生院依法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检查时,发现该院有重复收复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对住院病人以每人每次2元收取真空采血管针材料费,共计收取506元。当事人的该项收费行为违反了原舒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一般治疗操作项目价格的通知》(舒价【2015】11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属于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
(十)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依法为消费者解决烦心事
2019年7月中旬,消费者叶某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投诉,称其于2018年11月装饰新房子时一起安装的客厅电视背景墙甲醛气味浓烈,大半年过去了,还经过了夏天,但人还是不能入住。与装饰公司交涉多次,也到其他相关部门投诉过,但就是没能解决,消费者花了4000多元却成了一块心病。秘书处工作人员联系到装饰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坚称材料甲醛符合标准,还说是消费者听别人说收费贵了故意找茬想少点钱,振振有词,不容怀疑。后工作人员又找消费者试探说要求装饰公司退还部分装饰费用行不行,消费者一口回绝,说不能住,坚决说不是钱的问题。
工作人员认为事态严重,家庭住房如果甲醛超标,会对人体造成巨大伤害,经过了解相关部门并与省环境质量检验检测部门联系,确定了问题解决途径后,工作人员再次找来装饰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要依法提取背景墙装饰材料送法定机构检测,检测费用按《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等检测结果出来后由责任方承担,且检测费用较高,但消费者也完全同意。经营者如果不同意检测鉴定,就属于《消法》中规定的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的推诿扯皮行为,将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工作人员全面的法律宣传和耐心调解下,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装饰材料由于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问题可能真有质量问题,不检测了,全部拆掉,退还所有装饰费用。消费者一大心病终于解除。
【主持人】刚才惠秘书长向我们通报了我县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下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就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活动有关情况进行提问。请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解答。
【媒体记者】消费维权工作一直是广大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请问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发布人】2020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协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消协组织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平台作用,凝聚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推进构建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二是凝聚消费者共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推进消费者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打造高效、便利消费者反映诉求和建议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自觉参与消费环境治理,形成消费维权领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三是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推进落实经营者第一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企业守规、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媒体记者】请问今年我县3.15期间将有哪些活动?
【发布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流动,今年“3•15”系列活动以线上活动为主,线下活动,根据疫情情况适时开展。共有11项活动。
一是举办2020年“3•15” 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也就是今天的发布会。
二是开展“3•15”市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围绕与民生、疫情相关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是组织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对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等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展示打假治劣成果,震慑不法经营者。
四是开展消费维权“走乡村、进社区、入企业”宣传服务活动。
五是开展“凝聚你我力量 共创放心消费”系列消费体察活动,进一步稳定居民消费,引导绿色健康、信息文化等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助力“暖企”。
六是召开消费维权集体约谈会。各相关单位围绕上一年度消费投诉热点问题,对投诉量较大的经营者和行业展开集中约谈,督促经营者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减少消费纠纷。
七是全方位开展一次宣传活动。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合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联合开办“3•15”宣传专题、专版,报道维权做法,发布警示案例、投诉分析报告,广泛宣传“凝聚你我力量”年主题。
八是开展“晒承诺亮品牌提品质”活动。组织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开展优质服务介绍、品牌展示等活动。通过媒体公示首问负责、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纠纷快处等经营者主动自发提出的高于国家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的服务承诺、举措等,广泛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释放消费潜力,增强消费信心。对自愿承诺、 符合条件的,授予“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标牌。
九是配合六安市消保委开展通过不文明消费随手拍和大家来曝光征集活动,公开征集消费生活中的各类侵权现象。让消费者以随手拍等形式反映身边的霸王条款,如“最终解释权”,不文明的消费习惯。市消保委将邀请专家、律师团对相关行业及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案例进行点评。
十是配合六安市消保委开展“凝聚你我力量我为六安消费维权献一策”征文活动。联合教育等部门开展征文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意识,弘扬消费文化,促进形成重视、鼓励、保护消费者监督权的社会氛围。
十一是积极响应、配合六安市消保委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利用市消保委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平台发布的在线问卷,广泛宣传动员消费者参与,扩大群众对《消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认知度,提高消费者主动监督、依法维权意识。
【主 持 人】感谢县市场监管局领导同志的热情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媒体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