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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1 08:33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411

 

 

 

 

 

 

 

 

舒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我县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应急工作组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巡查

4.2  接警与处警

4.3  预报预警制度

4.4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  临灾应急

5.3  应急准备

5.4  临灾应急

5.5  灾害应急

5.6  信息报送

6   应急解除

7   应急保障

7. 1 资金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通信保障

7.5  通信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9  调查评估

7.10 信息发布

7.11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责任

8.1.2奖励

8.2  预案编制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完善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1.5  我县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和调查,全县确定的地质灾害种类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三类,全县共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100处,集中分布在我县西南山区的晓天、山七、高峰、庐镇、河棚、舒茶、张母桥、南港、汤池、五显、春秋、阙店、万佛湖等13个山区乡镇。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灾情(险情)危害(威胁)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分为4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情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自然资源工作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监委分管负责人、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融媒体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13个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主要职责:

1)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消防救援队伍,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指挥、督查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协调、调度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 负责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监委: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地灾防治监管职责、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应急防治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开展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安全工作,调查处理因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伤亡事故上报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须品供应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灾民转移安置、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为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器设备,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的农业恢复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县水利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并做好受灾区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文旅体局: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破坏。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重点加强对易发区域的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县人武部:协调组织驻舒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大队:对可能引发的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火灾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县供电公司: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4  应急工作组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综合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

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类型、灾险情、影响因素的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援咨询或建议,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消防大队;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文旅体局、县人武部。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破坏程度等工作。

3)转移安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经信局;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应急局。

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工作。

4)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卫健委;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5)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成员单位: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

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通畅。

6)综合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警、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建立现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络。

7)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8)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巡查

各乡镇要每年汛期前,要发动群众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督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专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查、核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有关乡镇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编制防灾预案,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将“两卡一表”、疏散线路图张贴到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住户墙上。

4.2  接警与处警

乡镇公布报警电话,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分析评估,并报告县指挥部和上级自然资源和应急主管部门。

4.3  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发布,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短信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

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5.1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处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受威胁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5.2  临灾应急

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根据险情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根据险情,县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并启动临灾应急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5.3  应急准备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各单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灾前物资的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便于灾情发生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

5.4  临灾应急

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根据险情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根据险情,县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并启动临灾应急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5.4.1  调查险情灾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5.4.2  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5.4.3  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掌握险情动态,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5.4.4  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阻止灾害险情发展。

5.4.5  县自然资源、住建、民政、交通、水利、卫健等部门根据险情情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临灾应急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灾害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5  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按有关地质灾害速报规定的报告时间和内容,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5.5.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不同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特大型、大型、中型要按速报,要求同时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5.2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乡镇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政府要在省、市政府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  信息报送

5.6.1  速报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6.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伤亡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应急解除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7.2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聘请专业地勘队伍作为技术支撑,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  物资保障

县经信、民政、发改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队伍保障

各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政府要组建应急队伍,每年对预案进行演练,提高队伍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7.5  通信保障

县电信、移动、联通、电力等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要确保通讯畅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和通信网。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7.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9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查找事件原因,邀请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整治方案。

7.10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新闻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对外发布。

7.11  恢复重建

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县政府和乡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8.1.1  责任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1.2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预案编制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更新期限最长为2年。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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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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