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政府办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22批次)

发布时间:2020-04-24 17:41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2019年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2026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杭埠镇官圩村、朱流圩村、六丛村、汪圩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43.8876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舒城县2019年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杭埠镇官圩村、朱流圩村、六丛村、汪圩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地块一:杭埠镇官圩村、朱流圩村集体土地35.637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6.439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978公顷);

地块二:杭埠镇朱流圩村集体农用地1.2298公顷;

地块三:杭埠镇六丛村集体土地2.340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422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9178公顷);

地块四:杭埠镇汪圩村集体土地4.680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657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23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舒政〔20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424

 

 

 

23号.pdf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