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舒城县杭埠产业新城项目(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县征收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29 11:27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杭埠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舒城县杭埠产业新城项目(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舒城县杭埠产业新城项目(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 舒城县杭埠产业新城项目(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范围红线图

 

 

2020929        

附件1

 

舒城县杭埠产业新城项目(三期)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杭埠产业新城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涉及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部分区域,具体详见附件2

二、项目实施单位

杭埠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三、签约期限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四、被补偿物合法性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确权工作组现场认定为准,并张榜公布。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在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安置人口确认

1. 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点为2020929日。

2. 安置人口认定:属本次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安置人口的认定应服从我县农村地区乡规民俗,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安置或实物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

1.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合法认定的被拆迁正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的2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2. 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安置的,依据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按照45的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出让金165/、土地征转费用150/和相应的结构差价等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若被拆迁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5的,按人均45安置,超出部分面积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5的,经被拆迁户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购到45,增购面积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1240/)结算。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拆迁户自主选择。被拆迁户领取购房券后,可在全县范围内购置可售的新建商品房。

3. 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人均基本安置建筑面积35,优惠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价格按照《2020年度舒城县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产权调换有关价格及公摊面积结算标准》(舒建〔202018号)规定执行。

安置房源位置:幸福新村(一期)、幸福新村(二期)。

(三)属于一户多宅的,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予以安置。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或买卖房屋的,不享受人口安置政策。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六、过渡方式

(一)被拆迁户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若提前交房或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以户为单位,领取一套安置房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

选择实物安置和购房券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七、奖励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正房建筑面积享受40/的履约奖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正房建筑面积最高可享受120/的提前签约奖。提前签约奖设置期限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八、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安置人口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向被拆迁户公布,被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评估。本项目范围内拟建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实施评估,评估时点为2020929日。

(四)补偿、安置。

1. 被拆迁户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2. 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领取购房券,结算补偿款。

3. 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被拆迁户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关补偿款。

4. 被拆迁户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九、其他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户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0564-8670522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本方案内容与我县之前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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