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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 16:25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20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6日   

 

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杜绝乱埋乱葬现象,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需要,大力倡导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丧葬方式,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公益性公墓规划。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合目前公益性公墓建设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形式。通过新建、改建或扩建等方式不断完善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明确目标,有序实施。

建设1处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统一标准,规范实施。

公益性公墓是为本辖区人员死亡提供骨灰安葬存放的场所,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做到墓形、墓穴规格、墓材、收费标准四统一。

三、规划建设

(一)制定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出台本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结合第三次国土空间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公益性公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确定保障范围、人口总数和现有公墓容量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规模。乡镇每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公墓保障年限不少于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口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采取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组织实施。骨灰安葬墓穴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公墓墓区有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设置祭扫服务区和相关标识牌,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绿化面积达标,道路循环通畅。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每座公益性公墓必须按比例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的节地生态葬墓区。

(二)科学选址。

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林林地,需占用省级公益林地的要按程序申报,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及布局,依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原则上以乡镇为主,以行政村为辅建设,边远区域或交通不便地区,可以自然村或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联办方式兴建。

(三)建设主体。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申报申批。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县发改委立项批复。

3.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

4.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5.其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县发改部门要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立项、公墓价格核定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及时申报用地审批。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监督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大经费投入。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乡镇、村要整合交通、水利、林业等方面项目,多渠道筹集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以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资金,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县财政对新建公益性公墓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三年后乡镇利用公墓收入实行滚动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1依法审批。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属非赢利性的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公墓不得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管理。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县级民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提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庄重感、仪式感。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对困难群体按政策实行费用减免。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3规范收费。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成本核定。收入上交乡镇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4公开公示。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投诉电话。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年检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非法建设经营、建造超标准墓穴和乱收费等问题,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殡葬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自觉入墓规范安葬。全体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并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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