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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8 14:52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舒城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舒城县现有21个乡镇、1个开发区,总人口近100万人。199891日实行殡葬改革工作,1999年省民政厅将城关等15个乡镇划为火化区(其中南港镇中原西  乡为非火化),6个山区乡镇(晓天、山七、高峰、庐镇、河棚、汤池)划为非火化区。自殡葬改革以来,每年火化遗体5000具左右,火化区乡镇火化率始终100%。为深化殡改成果,有效地节约了土地,杜绝了二次装棺土葬的现象,减轻群众对死亡人员安葬费用,我县始终将公益性公墓建设作重要工作来抓,截止2019年底,全县已有城关、开发区、杭埠、桃溪镇、万佛湖镇、棠树乡、百神庙镇、柏林乡12个乡镇建立了16处公益性公墓。根据省、市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并征求了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意见稿后,又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全县村(居)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形成初步意见稿后,报县司法、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法制部门进行了审核和修改,并出具了关于报送《舒城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该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建议颁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杜绝乱埋乱葬现象,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五、主要内容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本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结合第三次国土空间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公益性公墓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在确定保障范围、人口总数和现有公墓容量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规模。乡镇每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公墓保障年限不少于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葬墓穴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
2.
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需占用省级公益林地的要按程序申报。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3.建设主体。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4.申报申批。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创新举措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公益性公墓规划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

(2)加大经费投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乡镇、村要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县财政对新建公益性公墓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3)加强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行为,加强对公开墓穴价格和投诉电话公开公示。

4)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殡葬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自觉入墓规范安葬。全体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并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解读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解读人:邵正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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