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舒政〔2020〕56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2020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20〕222号},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龙安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11.779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舒城县2020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用于城镇与集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舒城县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龙安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地块一:杭埠镇胡同村集体农用地5.3242公顷;
地块二:杭埠镇保靖村集体土地3.401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3.24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533公顷);
地块三:杭埠镇胡同村集体土地1.769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387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822公顷);
地块四:杭埠镇胡同村集体农用地0.7135公顷;
地块五:杭埠镇龙安村集体农用地0.571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