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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行风在线】舒城县税务局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实录

发布时间:2020-12-11 15:35 信息来源:舒城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内容提要:

一、介绍税务部门在国家层面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今年以来,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7批28项税收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制发13份具体政策文件,单独制发10份征管操作办法,分13批发布293个政策问答口径,并4次更新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7.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8.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9.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10.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2.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13.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1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是在稳外贸扩内需方面

1.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介绍我县税务局在贯彻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方面的情况

作为县级税务部门,我局紧紧围绕上级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在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的同时,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在服务质量上做“加法”

持续降低企业成本,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税控设备,为需要发票纳税人免费提供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将自行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各项业务,推行微信缴纳车购税;通过“税务主播讲政策”“六安税务云课堂”“线上包保服务”等形式,积极宣传解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

二是在办税流程上做“减法”

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压缩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推行“套餐化”办税,将新办企业办税业务压缩至2小时以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修订升级“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纳税人办税缴费更加便利化。

三是在税收信用上做“乘法”

帮助纳税人将纳税信用及时转化为融资信用,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问题。积极推进“银税互动”,并将“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扩大到M级纳税人,通过“银税互动”帮助185户纳税人获得贷款2.47亿元。对守信和失信纳税人实行差异化管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发挥税务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四是在税收负担上做“除法”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三包三抓”行动,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2020年1-11月,累计减免税收5.81亿元。同时严格执行今年定额不得高于2019年同期定额的要求,对全县24279户“双定户”核定定额及时进行了调整,确保纳税人税负只降不增。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今年全省税务系统第一期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在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关心支持下,我局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我们深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力争做到纳税人满意度更高、企业获得感更强,为促进舒城经济高质量发展再建新功。

三、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纳税人是居民个人,且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具体是哪些内容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主要有六项:

一是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是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是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是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讲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是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这里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是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朋友的是,依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请纳税人务必于12月31日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否则,在2021年度将不能及时享受扣除。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需改动,自然人纳税人可以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使用电脑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将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批量迁移到2021年度。如果需要修改,则需将2020年度信息带入2021年度后,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修改后再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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