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司法审〔2021〕4号
关于《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科技局送审的《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制定主体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第三条规定:“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县科技局依据上述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管理办法》,主体适格。同时《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进行修订,《管理办法》为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进行配套修订。
二、决策权限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申报和审批、监督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属于决策权限范围。
三、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第一条所提到的法律依据在有效期内,且《管理办法》不存在违反上级文件的情况。
四、决策程序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9〕31号)第一大部分“强化审核工作措施”第(六)小点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管理办法》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已经集体讨论,存在程序倒置情况。
五、决策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方面,我局有以下两点意见:
1.《管理办法》作为县级规范性文件,不宜设置有关市的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或修改第三条“市在县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
2.《管理办法》第四条第9小点“对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每项给予2000元的奖励(专利等除外)”,建议进一步明确“除外”的范围。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