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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6:37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防台风应急预案》《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舒城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1    

 

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防汛抗旱专家组

3.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3响应行动

6.4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 应急结束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交通保障

7.8 电力保障

8.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舒城县境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或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防汛抗旱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委、县人民政府设立舒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订全县防汛抗旱地方性规章、制度、文件等,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县内主要河道、水库的防洪预案、跨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工情、墒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各乡镇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县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监督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全县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等。

2.1.2县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政委、指挥长:负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防指的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政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政委开展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抓好全面工作,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经费和应急物资筹备工作,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突出问题,并领导县防办工作。

副指挥长(县委办):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副指挥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抢险和现役部队联络工作,协助指挥长审定城镇群众的撤退方案,督促检查防汛命令的执行情况。

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县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重点指挥水利部门水情旱情预警、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联系协调龙河口水库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洪、重点工程建设、旅游等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筹备等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突出问题。

副指挥长(公安局):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中的社会治安工作,督促检查防汛命令执行。

副指挥长(政府办):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副指挥长(应急局):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台风防御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为县政府、县防指组织防汛抗旱当好参谋;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防汛抗旱时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水利局):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县级防汛仓库、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汛情紧要时且县应急部门的应急管理自动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前,负责防汛抗旱会商地点和防汛抗旱决策信息系统保障。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洪纪律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协调防洪保安、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抗旱水源工程等资金的计划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灾民、民工口粮等粮食供应的计划安排、筹集和拨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和减灾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安全,加强学校师生防汛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指导在校师生应急避险、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负责维护行蓄洪区启用前现场警戒以及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工业厂矿的防汛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有关物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洪涝旱灾区居民生活临时救助和五保、低保等特殊困难受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预报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用土占地问题、做好防汛抢险砂石调运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调度人防通讯、队伍力量,指导联系城区以及乡镇集镇的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地和基坑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居民小区地下车库暴雨防御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负责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工作,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储备防汛、抗洪抢险所需要的器材物资工作,负责汛期及灾后有关消费品市场调控和组织供应。

县文旅体局:负责对在山洪、泥石流、低洼易积水区以及其它涉水旅游区等受洪涝、台风风险影响范围的旅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做好安全防汛、防台风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县卫健委: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卫生医疗物资的保障、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防汛抗旱时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县乡政府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做好防汛抗洪需用毛竹、杉木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组织库区一线水上救助工作,做好船只及渔业养殖场所人员的安全转移,避免和减少辖区水域从事渔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以及城镇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对杭埠镇防洪工程等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防汛、抗旱、排涝工作,制定相应的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抢险预案及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和装备,组织建立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队伍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短时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排涝和灾民生活用电及组织水毁电力线路修复、重大抢险照明工作,备齐、备足防汛备用电源,并负责有关水电站的电力调度安全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有线通信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通信线路、设施,保障全县防汛抗旱移动通信的畅通;协调支持防汛抗旱专用通讯网和国家公用通讯网的互联互通。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或临时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2.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防汛防旱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编制县防汛防旱各类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工情、险情,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建议,为县防指决策提供服务;负责防汛抗旱各类信息统计上报及发布;负责防汛防旱经费、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和调配;协调、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

2.3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县内河流或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前指)。前指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县应急局负责人、县水利局负责人及水利专家等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前指组织实施。

2.4防汛抗旱专家组

依托县水利局技术人才库,成立县防汛抗旱工作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事件发生时,对事件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向县防指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的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5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水库达到汛限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汛(旱)前准备

3.1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应对措施。

3.5应急物资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洪物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就近储备的原则,在防汛重点地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2)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委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应急、水利、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防汛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出现险情时就近使用本部门物资;县应急局(县防办)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提出调度使用县防指成员单位管理的物资方案,由县防指或县防办下达命令执行。

3.6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住建和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根据职责规定,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的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3)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

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县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

应急响应行动分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和级(特别重大)四级。

6.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1.3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等方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2响应条件

6.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5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杭埠河、丰乐河其中一条河流全线超警戒水位;

2)主要内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重点小㈡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当县内4个以上乡镇出现轻度干旱,或2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5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10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杭埠河、丰乐河全线超警戒水位;

2)一条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㈡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6)当县内4个以上乡镇出现中度干旱,或2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5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大洪水,5条流域面积超10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杭埠河、丰乐河等主要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2)两条以上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

3)小㈠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6)当县内4个以上乡镇出现严重干旱,或2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10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大洪水,杭埠河、丰乐河等主要河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4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3响应启动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县长)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决定。

6.3.1 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对各类水工程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加强天气形势和雨情预报分析。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3.2 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人员包括应急、水利、气象等与防汛抗旱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负责人。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洪涝灾害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湖库水位降到规定水位以下。气象部门加强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监测预报分析,并根据情况安排技术骨干到防办联合值守。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准备,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在县政府网站或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乡镇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3.3 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尽快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严密监视各类水工程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应急抢险。气象部门实时分析预报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安排技术骨干到防办联合值守。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交通部门适时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抢险车辆快速通行。应急部门组织力量适时抢险救灾。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可定期在县政府网站或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应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3.4 I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2)在县政府网站或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县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省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4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4.1 河库洪水

1)当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6.4.2 内涝灾害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6.4.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生态环境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县人民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

6.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财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区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县防指,县防指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充实前指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财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充分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同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6.4.5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受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地区,县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水利部门及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权限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以下运行;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地下人防、下穿隧道、地下库房等,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大湖(河)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对山洪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应及时推送相关信息。

6.4.6 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四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一)轻度干旱

县防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并提出抗旱的具体要求,同时向县防指或县政府提交抗旱决策和建议。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组织开展抗旱服务。水利部门应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各乡镇至少每10日向县防办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

(二)中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加大抗旱投入。水利部门应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各乡镇至少每5日向县防办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

(三)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县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水利部门应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全力保障农村安全饮水。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各乡镇至少每3日向县防办和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县防指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分配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四)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县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各乡镇每日向县防办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县防指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等。

6.5应急结束

6.5.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依照权限由有权机关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7.2 队伍保障

7.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7.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给予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7.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县防汛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各乡镇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7.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

7.3物资保障

7.3.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7.3.2 物资调拨

1)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省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7.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上级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县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自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7.5 通信保障

7.5.1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7.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卞,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公布信息,使广大群众快速反应。

7.5.3 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7.6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传输网络。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8 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救灾工作

灾区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办日常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调配、监督使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等,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疫区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农业部门保障畜牧业疾病的免疫和消毒工作。

8.1.3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毁修复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4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5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8.1.6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灾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库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8.2 总结评估

各级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0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1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3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4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5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舒城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县防指职责

2.3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2.4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5专家组

3.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2预警

3.3预防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Ⅳ级应急响应

4.3Ⅲ级应急响应

4.4Ⅱ级应急响应

4.5Ⅰ级应急响应

4.6信息发布

4.7应急响应结束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5.2电力保障

5.3信息保障

5.4交通保障

5.5治安保障

5.6物资保障

5.7卫生保障

5.8生活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宣传保障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要求

6.3补偿要求

6.4总结评估要求

7.附则

7.1预案培训与演练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有效、科学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六安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本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1.3.2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防、避、抗、救相结合。

1.3.3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1.3.4坚持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3.5本预案是县防汛抗旱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中:防御台风包括由台风引发的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台风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舒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防御台风的统一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防御台风工作,县防指的具体人员构成另外行文明确。

2.2县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对防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县防台风工作制度;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重大、特别重大台风灾害及其他需要县防指响应的台风灾害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监督落实重点地区防台风责任;指导监督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3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防御台风的日常工作,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检查防台风准备工作;负责防台风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台风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技术;组织、指导防台风抢险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台风期间气象形势和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负责防御台风救灾经费及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和防御台风物资的分配、储备、管理和调拨。

2.4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政委、指挥长:负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防指的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政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政委开展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副指挥长: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开展工作。

县人武部:协调指挥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办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地方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协调工作。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救灾期间重大事项和信息报送等协调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防御台风责任落实情况,掌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履行职责及遵守防御台风纪律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协调防洪保安、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抗旱水源工程等资金的计划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灾民、民工口粮等粮食供应的计划安排、筹集和拨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和减灾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安全,加强学校师生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御台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负责维护行蓄洪区启用前现场警戒以及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御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御台风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御台风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为防御台风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预报及其他相关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协助抢险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用土占地问题、做好防御台风、防汛抢险砂石调运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防御台风期间的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负责协调做好防御台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住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防御台风期间的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建筑工程及相关设施的防御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御台风安全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和设施的调控和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为全县防御台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支持;指导全县重大水利工程抢险,组织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工作。

县商务局: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御台风、救灾应急物资及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旅体局: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做好安全防台风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县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赴灾区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防御台风以及台风造成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区防御台风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县乡政府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做好防御台风需用毛竹、杉木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组织库区一线水上救助工作,做好船只及渔业养殖场所人员的安全转移,避免和减少辖区水域从事渔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高空悬挂物、横幅、条幅、灯电杆宣传旗、大型广告牌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防御台风安全检查;做好城区排水系统疏通、管理工作,确保城区排水通畅。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对杭埠镇防洪工程等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防御台风及次生灾害应对,制定相应的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抢险预案,组织建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御台风宣传;及时播报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台风警报和预警信号、江河水情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经有权部门审定的风情、汛情、灾情及各地抗灾救灾的行动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台风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台风形势作出滚动预报,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气象预报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防御台风期间对有关水电站电力调度安全工作。负责对损毁电力设施的修复,保障防御台风和灾民生活等救灾工作的电力供应,备齐、备足防御台风备用电源。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铁塔公司:负责防御台风及救灾有线通信及移动通讯等各项保障工作,及时抢修被台风损坏的通信设施。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或临时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2.5专家组

依托县水利局技术人才库,成立防御台风工作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事件发生时,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向县防指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的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信息监测与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3.1.2信息报告

县防办负责全县防台风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县防指、县政府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预警响应启动后,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县防办报告防台风防汛信息。

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害事件,事发地的防指、政府应迅速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上级防指和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越级上报。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级(蓝色)预警 预计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级(黄色)预警 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级(橙色)预警预计12小时内我县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

级(红色)预警预计未来6小时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的大风。

3.2.2预警发布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快速传播、受影响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防台风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警报等方式,及时向影响区域发布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信息,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防灾信息,充分发挥公众自觉防御能力。

遭受台风灾害时,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除按照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职责外,应按以下规定做好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天气预报和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实时降雨和河库水情测报及河湖洪水、水利工程险情预警信息发布;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的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等级调整及防台救灾信息的发布;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内涝灾害等特定对象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向公众及时播发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向县、乡两级防汛责任人发布预警;各乡镇在上级预警发布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将预警信息向下逐级发布到所辖部门和各基层组织及单位;城镇社区、村委会和居民小区、商场、农贸市场、车站、码头、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广播喇叭、电话、警报设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工具,以及张贴通告、派发传单等手段广泛传递预警信息,准确及时通知影响区内的所有公众。

汛期县融媒体中心应安排一定时间播发台风防御公益广告。遇台风灾害时,融媒体中心主要频道应滚动播报台风预警、防台风重要信息及工作动态。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政务新媒体等传播媒介及时更新、传播预警信息、警示事项和相关防御知识。

县防指防台风应急响应、工作部署和防台风通告,由县防办向融媒体中心提供刊播内容,电视太应于第一时间在黄金时段,按县防指要求安排刊播

在防台风救灾关键时间节点,县防指编制发布综合预警短信,并向市民发送手机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手机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公安、交通、应急、城管、水利、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在防御台风过程中应将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重大措施,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

县气象局发出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公安(交管)、交通、城管等部门应督促指导车站、公交、港口等场所和有关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等管理单位通过其管辖的交通信息屏、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频的)等工具,及时刊播和更新防台风预警信息。

3.3预防

3.3.1预防准备

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隐患。

预案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防台风预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台风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3.3.2防台风检查

县防指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水利、住建(含人防)、城管、商务、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文旅体、应急、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区内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到位。

3.3.3防台风巡查

县防指负责领导全县防台风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排水管渠、所管理的排涝闸、站及户外广告、户外车辆、园林、环卫等的巡查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区房屋、建筑工地、危房、低洼易淹区域和人防工程的巡查,监督指导物业单位做好小区及地下空间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影响城区防洪的渠道、水闸及其管理设施的巡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巡查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商贸企业做好自身的防台风巡查工作,负责城市商场及其地下空间防台风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旅游部门要加强各旅游景点景区等的巡查工作;应急部门要做好矿山、危化品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级别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高级到低级分为四级。

4.1.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县长)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决定。

4.2 级应急响应

4.2.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蓝色预警,预计24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4.2.2 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县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

县防办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调度。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排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和洪水预测预报信息。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向水面作业人员发出防台风警告,组织做好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的台风防御工作。县水利局核实中小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新闻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加强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县防指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各地要加强值班值守,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4.3.2 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城镇、水上、山区、洼地防台风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防台风物资的调度,检查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防台风工作。县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措施。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县气象局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台风动向及洪水预测预报。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组织督导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其他船舶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水面养殖作业人员撤离上岸;组织做好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的防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县城管局做好城区低洼地段排涝准备工作,对城区户外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加强监管。县住建局做好高空建筑设施、危房、低洼易淹区域、小区及地下空间的防台风准备工作。县应急局组织力量,随时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县防指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各地有关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4.4 级应急响应

4.4.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橙色预警,预计12小时内我市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

4.4.2 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乡镇做好防御工作,研究部署人员转移、停业、停课、旅游景区(点)关闭、交通管制等重大问题,组织指挥重大险情抢险救灾工作。

县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和防汛重点地段、各类水利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与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驻县防指参与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救灾行动等情况。

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进驻防台风一线督促指导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县气象局加强台风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可能出现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点)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提前向县防指提出建议,经县防指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县防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实时核查船舶回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督促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做好水上船舶防风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组织做好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的防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提醒附近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做好避险准备。县水利局按权限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县住建局组织做好棚户区、危房、低洼易淹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县卫健委组织落实医疗救护和防疫力量。供电、通信管理及电信运营企业检查落实变电站、通信线路、基站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县应急局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县公安局依法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县应急局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投入局部抢险救灾行动。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县防指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各地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4.5 级应急响应

4.5.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红色预警,预计未来6小时我市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的大风。

4.5.2 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县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和各类防汛技术负责人全部到岗到位,与防台风密切相关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驻县防指参与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检查落实县防指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抢险救灾行动和人员转移等情况。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滚动预测台风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落实有关交通停运、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县交通局加强全县通航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全县通航水域的船舶险情和事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处置相关应急事件;组织做好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的防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巡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启动重点隐患区居民临时避险方案。县水利局按权限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县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防疫力量开展工作。供电、通信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障防台风重要用户用电和通信畅通。县住建局、城管局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地下库房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县公安局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渔业、农业救灾工作。县应急局协调各方力量全力抢险救灾。新闻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滚动播报相关信息。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灾队伍根据县防指要求全面投入抢险救灾行动。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防汛责任人靠前指挥,适时发布预警,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做好参加抢险救灾队伍的后勤保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县防办。

4.6 信息发布

防台风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应急部门审核。

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县级防指审核和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害的县级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的发布,事先须经县防指审核。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4.7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相关副秘书长、副县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5.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乡镇(开发区)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救灾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力量,各类专业应急队伍要作为先锋队,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县人武部组织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武警舒城中队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各级抢险队要登记造册、备案存档,平时要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2 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指挥部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5.3 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御台风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通信部门应建立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做好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受灾地区的通信畅通,为防御台风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台风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维护好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6 物资保障

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防台风物资储备,做好抢险器材、救生设备以及水库、堤防工程防汛石料、编织袋、土工布等防汛物资的储备,满足工程抢险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县防指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和报告,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防病治病和进行技术指导。

5.8 生活保障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台风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综合协调及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5.9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10 宣传保障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媒体等形式,积极开展台风灾害预防、自救与互救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6.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干净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地方居住,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统计灾情、认真核实数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及时补充防台风消耗物资,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水利、学校等设施。损毁工程或设施的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各损毁修复工程或设施的资金由归口部门提出。

6.3 补偿要求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工作。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水库、泄洪闸等设施因拦洪超蓄淹没造成的损失或因排洪冲毁、淹没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4 总结评估要求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每次防台风工作,认真组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防台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县防指。

县防办负责协调县应急部门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

7.附则

7.1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采取举办预案解读、专业抢险处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岗位人员开展防台风抢险救灾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台风应急演练,检验、改进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原则上县、乡镇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国家、省、市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我县时,县启动相应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由县防办负责,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县防办对每次发生的台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适时修订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防办备案。

各乡镇、有关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县防办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负责任或拒绝参与救援、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乡镇(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 I级或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V级响应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基础设施保障

6.4指挥平台保障

6.5避难场所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7.恢复重建

7.1调查评估

7.2恢复重建规划

7.3恢复重建实施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县外发生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城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县指挥部工作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立即自动到县指挥部县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县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组(县指挥部办公室并入综合组)、抢险救援组、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通信保障组、建筑物安全鉴定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宣传报道组等13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县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日常应急准备、临震应急措施和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牵头单位。有关部门(电信、移动、联通、人防)应急通信车到县应急指挥中心集中报到,县供电公司出动电源车保障供电。

2.2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和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2.3乡镇(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区乡镇政府(开发区)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省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县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县政府;同时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相关地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县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将初步测定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通报有关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县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

2)毗邻县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及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

5.应急响应

当县内发生地震灾害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1 级或级响应

当县内发生M≥5.0级地震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听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

5.2 级响应

当县内发生4.0≤M<5.0级地震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听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5.3 级响应

5.3.1 县政府处置

县内发生3.5≤M<4.0级地震时,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开展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县进行支援,派出工作队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3.2先期处置

县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3指挥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县应急救援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舒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政府(开发区)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乡镇政府(开发区)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非灾区乡镇政府(开发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政府(开发区)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1)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2)其他重要事项。

5.3.4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指挥部。

1)搜救人员。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驻舒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县卫健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县经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督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县经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文旅体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县地震局加强对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告工作;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捕捉、分析、研判地震宏观异常迹象,并报告相关信息;加强与周边县市地震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地震监测信息;保持与省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监测、分析预报部门的联系,时刻保持高度的防震警觉性。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生态环保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县红十字会、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县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应急、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5.4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在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应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县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县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2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舒部队、民兵预备役;县地震志愿者队伍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省内非灾区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周边市、县地震志愿者队伍

华东片和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省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县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市军分区、武警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县应急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市应急局、周边市、县应急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相关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部分专家;有关高校专家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3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4 指挥平台保障

县地震局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县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5 避难场所保障

城关镇、县开发区管委、万佛湖管委和其他乡镇政府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旅体、地震、科协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应急局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恢复重建

7.1 调查评估

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等单位会同县政府参与编制。

7.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县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地震局和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度假区管委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因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其它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

有感地震:指人们能感觉到,但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经济损失的地震。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交通、通信等公用工程设施。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4-8666662;传真:0564-8666662

9.4 预案解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710日印发的《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舒政办﹝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组牵头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承担宣传报道组牵头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宗教场所日常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宗教场所人员撤离。

县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油食品供应。承担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牵头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和加固;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县经信局: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重要商品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指导灾后基础设施和生产恢复建设。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灾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承担社会治安组牵头工作。

县民政局: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安抚工作。

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看守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接收分配各级支援经费;落实并下拨专项应急资金;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灾情卫星遥感监测、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次生地震地质灾害的处置;指导灾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参与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灾后重建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对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作出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重点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承担建筑物安全鉴定组、通信保障组牵头工作;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和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救援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县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县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县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指导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县文旅体局: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县卫健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指导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上报;指导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有效防控;指导灾区群众预防食物中毒;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承担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的联络协调;协调有关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协调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港澳台事务组牵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医保局:落实灾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城管局:协助做好城市和灾民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参与指导现场救援;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牵头工作。

县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组织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抢救被压埋人员,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参与医疗卫生、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县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困群众,调运抢险救灾装备;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组织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监管与审计。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计委牵头,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加强医疗物资的调度;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抢修因灾受损的交通设施和基础设施;组织核实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重建规划,指导灾后重建。

6.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排查;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等工作。

7.通信保障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由县地震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地震监测,研判趋势,指导余震防范;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社会影响等调查和科考工作。

9.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各种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气象、地质和环境监测;做好次生灾害源、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化物品等各种安全隐患的防控工作。

10.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11.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县红十字会牵头,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妥善处理地震中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12.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3.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文旅体局、县科技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舒城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库

3.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监测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等级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通信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附则

7.1以上、以下的含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不包括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森林火灾的扑救要以专业消防队、半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为主,争取驻地部队、武警的支援。公安、城管、消防、交通、气象、通信、卫健等部门积极配合。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政府分管应急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万佛湖管委会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遵循逐级指挥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分片、分段落实扑救指挥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定、协调。

县级消防应急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接受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指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组成前线、后方指挥部。

2.2.1前线指挥部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快速赶到火灾现场,与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和扑火专家组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总指挥由指挥长临时指定。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救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抓住有利时机,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组织清理工作,防止复燃;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报告后方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下设:

1)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侦察、扑火人员调度;现场调配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布置火迹监守以及火场扑灭后的检查验收。

2)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队员、扑火物资的调配。

3)扑救引导组:负责提供向导,引导扑救队伍到达指定火场。

4)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信息畅通。

5)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饮用水、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6)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负责前线指挥部文秘工作。

7)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8)宣传报道组:负责火灾相关知识普及性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9)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0)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上述各专业组由前线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

2.2.2后方指挥部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依据火情动态协调后续力量,补充扑救物资,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解决扑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火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2.3现场火情报道

对现场火情采访报道,涉及到火灾发展趋势、火灾等级、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时间、地点、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物资消耗、经济损失等消息发布,由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必要时报告后方指挥部同意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 专家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预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气象局,综合考虑森林防火形势、森林火险天气、林区可燃物易燃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等因素,提出预防工作建议,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本县气象变化、森林可燃物的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应急部或国家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气象台会商后,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专(兼)职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对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和指导。

3.2 监测

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及时、准确上报各自区域内的火情动态;县气象局预报天气变化状况应及时通知县森防办;县森防办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卫星林火热点信息核查反馈;形成地面空中立体式林火监测网络。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准情况后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1)发生在省、市、县(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国家公益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受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6)延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组织专(兼)职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消防队伍等救援力量。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事发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级、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在重点林区火场持续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火灾;

威胁重点保护目标的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主要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派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或调动县森林消防队伍。

4.3.2 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严重威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3.2.2响应措施

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主要由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令县专(兼)职森林消防队、周边乡镇、村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通往火灾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和火灾现场治安秩序;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县卫健委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县应急局负责灾民的安置、疏散、伤员抚恤及救灾慰问。

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3 I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火场持续6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直接威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需要上级政府支援的森林火灾。

4.3.3.2响应措施

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设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协调驻地武警部队、消防大队、指令县专(兼)职森林消防队、全县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根据火灾发生趋势,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组织通信、电力、交通等部门赶赴火场,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运输。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周边其他扑火力量参与扑火。

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各乡镇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民兵应急扑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紧急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直接请求驻地解放军、武警、消防大队支援,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乡镇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

我县是级森林火险县,全县组建174人的森林消防队;其中:12个乡镇组建专业消防队人员104名。分别是:晓天、山七、庐镇、汤池中队各10名。河棚、五显、张母桥、万佛湖、春秋、南港、舒茶、高峰中队各8名。组建兼职消防队70名;其中:万佛山中队15名、五显木竹检查站中队8名、马河口木竹检查站中队6名、万佛湖管委会中队10名、城市综合管理局中队30名。专业森林消防人员采取聘用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管理。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每个乡镇同时组建不少于30人的应急扑火队伍,应急队员应以青壮年为主;每个行政村建立不少于20人的群众义务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

6.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县交通部门组织足够的交通工具,运输增援扑火兵力和扑火装备。县公安部门派出足够的警力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扑火兵力和扑火装备安全快速到达扑火现场。

6.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保证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5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扑火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附则

7.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舒政办〔201922号废止。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4.全县重点森林防火乡镇及装备配备标准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拟订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乡镇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3)负责本县森林防火工作督查、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4)贯彻落实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相关决定和要求;

5)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城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县粮储中心、万佛山管委、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舒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办: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县森林防灭火相关事宜。

万佛湖管委会:负责景区内及周边范围火情处置,组织景区森林扑火应急队伍。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等级以上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县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县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县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知识的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指配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信频率,配合火灾现场扑火指挥部建立火场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的无线电通畅。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防止秸秆焚烧引发森林火灾;配合做好秸秆禁烧期间森林火灾预防督查检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森林防灭火区农业生产安全用火,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文旅体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开展防火宣传、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县城管局:组建县本级森林消防队伍,根据火情需要,组织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时派出报道组进行森林防灭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灭火广告。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森林防灭火扑救任务车辆保障。

县粮储中心:协同应急局做好灾前粮食和救灾等物资储备、灾后粮食和救灾等物资分配及运输工作。

万佛山管委:负责辖区内火情处置,组织景区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开展防灭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灭火工作。

县气象局:森林防火期内提供森林火险气象预报服务,适时发布高森林火险气象预警;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消防大队:组织指导当地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根据火情需要,组织消防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火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供电公司:负责林区线路安全、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森林防火的线路通道内树竹隐患、优先保证森林防火通讯及重点防火设施的供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火灾扑救信息畅通;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


附件3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分析较大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负责落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助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组建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

4)督促、指导各乡镇、村、国有林场、旅游风景区加强森林消防专(兼)职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演练;

5)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4 

 

全县重点森林防火乡镇及装备配备标准

 

为促进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升,参照林地面积和地理位置,确定全县12个重点森林防火乡镇,重点森林防火乡镇要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至少要配备风力灭火机46台、灭火水枪10支、2号工具100把、油锯34台以及锹、砍刀等其他设备。每个扑火队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头盔、面罩、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水壶和毛巾等扑火装备,以提高森林火灾应急扑救能力。

重点森林防火乡镇名单如下:

汤池镇、河棚镇、庐镇乡、晓天镇、山七镇、高峰乡、五显镇、春秋乡、舒茶镇、南港镇、张母桥镇、万佛湖镇。


 

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县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2.3工作组

2.4专家组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县级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 级响应

5.4启动条件调整

5.5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准备

7.2物资准备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减灾救灾委成员: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局、县科协、县融媒体中心、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电信舒城分公司、移动舒城分公司、联通舒城分公司、六安银保监分局舒城监管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协调指挥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抢险工作,办理军队参加抢险事宜,做好地方与执行抢险救援、转移群众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上级驻舒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与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减救办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县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县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受灾地区退役军人及其军属灾害救助。

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受灾地区贫困人群灾害救助。

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建立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中心供电所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电信舒城分公司、移动舒城分公司、联通舒城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六安银保监分局舒城监管组:指导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县武警中队: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委牵头,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六安银保监分局舒城监管组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种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文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

2.4 专家组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乡镇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级救灾物资协议储备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安监)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后乡镇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

对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者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应急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县应急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部门报告。灾害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报道组将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受灾时县减灾救灾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局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人员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市应急局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省或市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800间或6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领导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应急局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或市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800间或600户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县应急局向重灾县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6)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将统筹使用市、省以上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受灾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乡镇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部门审核、上报。

6.2.2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 乡镇政府在实施本辖区救助方案过程中,要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  

6.2.4 应急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供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应急(安监)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准备

1)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7.2 物资准备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二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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