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安徽尼罗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16 16:44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尼罗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9月16日

联系电话:0564-8671580

地 址:舒城县桃溪东路生态环境分局3楼行政审批股

项目建设地点:舒城县杭埠镇电子信息产业园

项目建设单位:安徽尼罗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民洲环境安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一期租赁舒城电子信息产业园4500平方米厂房过渡生产,形成年产15万套汽车座椅总成、25万组汽车大灯总成、30万套汽车氛围灯、35万套车用环保脚垫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水

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车间保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杭埠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丰乐河,对周边水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灯壳涂胶废气、汽车座椅发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配料、浇注、熟化、脱模)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项目涂胶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经过一套引风集气系统收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从厂房顶部排放。

发泡车间废气进行负压收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从厂房顶部排放。

运营期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综上,项目运营期废气经相应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对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3)噪声

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措施,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纸盒、边角料回收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放入专用的储存桶内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厂区垃圾桶暂存,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单位需建立一般工业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在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和办法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均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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