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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舒城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6 15:12 信息来源:舒城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13月底,《舒城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完毕。现将该《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6年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资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实施以来,通过严格资产使用管理,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承包的行为、租期、招投标、合同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廉政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类似清场难、恶意报价等问题。例如:原《通知》中对原承租人不及时清场的问题留有余地,因此在房屋招租后,如果原承租人不能及时清场,产权方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清场,从而无法及时向中标人交付房屋;原《通知》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出租时间过短无法吸引高端的客户,不利于承租人长期稳定的经营,无法培育稳定的市场。因此,原《通知》内容也亟待修订。

为更好的规范全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了优化了《通知》,草拟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六政办202014),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交易的监管职能。《办法》将在规范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了县域各乡镇、各部门意见,同时在政府网站上互动交流栏目征求公众意见,又征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行为,提高全县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二是规定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范围及方式。三是规定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招租方式及招租条件。四是规定了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期限及续租条件。五是明确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六是明确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监管部门的审批流程及内容。

六、《办法》的创新举措

《办法》在实行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目录管理,延长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超过六年,畅通资产租赁不清空情形的渠道,规范非公开招租项目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和完善。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1.确保程序规范。严格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社区)按照本《办法》履行国有资产租赁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2.加强监督职责。切实落实县财政(国资)、农业农村、发改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职责,加强审计机关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的审计监督。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财政局

解读人:张燕娜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8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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