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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政府起草】关于印发《舒城县教育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05 08:52 信息来源:舒城县教育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081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教育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230 

     

舒城县教育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部门举办的所有公办学校。

第三条  全县教育经费实行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管、采购统办、票据统发、支出统核的财务管理方式。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审核权相分离,由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负责管理并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以各中心校、完职中、初中、中心小学(辅导区小学)为会计核算单位,村小以中心校汇总为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校按会计核算单位报账。

第五条  各校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各校的资金归各校所有,按规定使用。不改变各校债权债务关系,各校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有各校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应按照县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统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撤销各中心学校、完职中和县直有关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撤销原乡镇教师工资专户。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开设预算内资金户预算外资金户教师工资专户专项资金户等结算专户,中小学校所有资金均通过结算专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中小学的预算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拨付到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中小学教师工资每月由县财政汇入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的教师工资专户,开户行凭教职工工资花名册集中统一打卡发放。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的除外。

第九条  各中心学校、完职中和县直有关学校应按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要求,在银行设立一个备用金支出账户,确定专人管理。除此以外,各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重新开户。账户一经开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需增设、调整银行账户的,应先向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定期进行账户清理检查,对违规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的,一律以小金库论处,违规金额予以没收上交县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统一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的领、缴、销、存。各校所使用的票据在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领取。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收费不开据。各项票据实行缴旧领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每次报账的同时核销已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的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各校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特别是一些价值在规定数额以上的大宗项目,一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中小学政府采购,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凡属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教育局招标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未实行统一采购形成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和核算。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三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负责拟定全县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组织中心学校、完职中、县直学校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各中心校、完职中和县直有关学校报账会计为财务送审人。

第十五条  县财政、教育、审计、人事、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系统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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