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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3 15:32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181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2   

 

舒城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为大力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保函〔20182246号)、《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六安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六建保函〔201853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进行重新修订,确定我县棚户区改造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我县棚户区改造必须在舒城县县城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改造必须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范围内(总体规划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

二、棚户区改造规模

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改造规模在50户及以上。

三、棚户区界定标准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符合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原则上旧住宅区以20年以上的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房屋质量较差,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配套设施(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不齐全等条件中的两项及以上;

(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脏乱差住宅区;

(三)经摸排的城市CD级危房较多的住宅区;

(四)存在其他不适合居住的问题。

四、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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