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六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
(一)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
(三)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
(五)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
(六)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
(七)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政务公开考核采取股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积极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股室或下属单位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股室,对考核不合格的股室或下属单位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其股室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