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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林业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5 15:00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内容:

1.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不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2.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内容的;

3.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

4.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

5.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

6.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政务公开办设投诉举报箱和投诉举报接待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受理办理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七条 处理时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对由于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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