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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5 15:01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纳入局机关效能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委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约评议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为方便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局设立监督信箱,定期由办公室开启;在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办公室及时了解核实。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舒城县林业局政府信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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