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明查与暗访、一般与个别、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标准、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承诺、践诺情况、考核及责任追究、运行机制、群众满意率、载体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政府机关、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条 政务公开稽查要注意吸纳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以及行风评议等工作同步进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公开内容不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及其他欺骗群众的行为;
(六)通过政务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务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