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于3月31日前在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