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林〔2021〕12号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舒城县林业局
2021年4月2日
舒城县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林业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是指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林业专项、省级林业专项、市级林业专项、县级林业项目等。
第二条 林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林业局是林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和技术规程、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并明确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县林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对林业项目立项申报、实施过程、完工验收和后续工作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 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林业项目申报主体。
1.项目实施单位为县林业局的,由局对口股室(单位)负责申报。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任务、计划,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实际施工由所在乡镇负责的林业项目,由局对口股室(单位)负责申报。
3.林业项目由其他单位实施的,由实施单位经项目主要实施地点乡镇同意后,由所在乡镇林业站负责项目申报。
4.局对口股室(单位)负责拟定本股室(单位)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乡镇林业站申报项目实施方案。
5. 局对口股室(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林业站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收集整理项目档案材料,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林业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组织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七条 林业项目的审批主体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由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根据相关文件和要求,会议研究后报送。
第八条 林业项目的审批主体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由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根据相关文件和要求,会议研究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林业项目,由局对口股室(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拟定实施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县林业局财务室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林业项目所在地乡镇(单位)应当参与。准备实施的项目必须在县林业局或项目所在地按规定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项目的实施单位由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根据相关要求确定。实施单位可以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林业企业、营林公司、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等。
第十三条 林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需要招投标的,林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完成招投标等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建设条件、环境等因素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实施内容的,由局对口股室(单位)依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报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研究,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项目的县级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县林业局组建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均为专家库成员。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为林业局或由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的,成立以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其他成员,由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内容超出专家库成员能力范围的,由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非林业局的,由项目实施地点乡镇组织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并向林业局提交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重要项目或财政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验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核查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人员不得参与验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 林业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财政监督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为林业局或由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的,由对口股室(单位)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分配方案,报林业项目领导组审定后分配项目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文件下发到资金使用单位。局财务室依据资金分配文件、验收结果报告、资金管理办法和县财政有关规定,核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非林业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验收结果报告、县林业财政联合核查情况报告、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经林业项目领导组依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提前预拨资金的项目,应依据项目施工进度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按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前,进度款一般不超过资金总额的80%。
第六章 项目后续维护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林业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后期维护主体。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所在乡镇(单位)对在辖区内实施的林业项目,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局对口股室(单位)或乡镇林业站对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维护全过程进行监督。林业项目管理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人员督查。
第七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项目支出贯彻执行《舒城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县林业局是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局对口股室(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绩效任务清单或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林业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落实情况。
2.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3. 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建立绩效结果运用机制。
4. 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管好项目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以及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核查、审计、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后,提交一份由局对口股室(单位)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林业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项目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