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0 10:40 信息来源: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等有关规定,我厅对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予以公告。

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 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3.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具体工作。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

一、农林水利

1.开荒项目

2 .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

二、能源

3 .抽水蓄能电站

4 .燃煤火电项目  (不包括热电项目)

5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6.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

7.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8.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交、直流电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9.跨长江、淮河独立铁(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10.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11.集装箱专用码头

12.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13.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新建、增建跑道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4.30万吨/年及以上铁矿开采项目

15.有色采选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有色冶炼项目

16.以矿石为原料的炼铁、炼钢项目

17.黄金采选项目

18.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19.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五、纺织化纤

20.新建或扩大产能的印染项目

六、轻工

21.化学制浆项目(不含宣纸)

七、机械电子

22.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八、城建

23.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焚烧项目

九、社会事业

24.特大、大型主题公园

2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区域内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十、核与辐射

26.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

27.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上述项目退役

2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示踪试验

29.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30.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31.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的其他工业、科研和医学等电磁辐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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