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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11:18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秘20211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舒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866日县政府印发的《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1913日 

 

舒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系统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县专项指挥机构

2.3 县应急工作机构

2.4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2.6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装备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基本生活保障

4.9 人员防护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气象服务保障

4.12 科技支持

5.预案管理

5.1 编制与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评估与修订

5.4 宣传与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6.附  则

7.附  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本县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县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2.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1.2.4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1.2.5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的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县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3.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1.3.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民爆物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饮用水安全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2  响应分级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事态复杂严重、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启动相关预案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全力以赴处置应对,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二级响应:发生跨乡镇、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可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威胁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县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3)三级响应:发生跨乡镇、部门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县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1.5  应急预案体系

舒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是六安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

1.5.1  应急预案具体包括:

1)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舒城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舒城县突发事件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乡镇以下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中乡镇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有关部门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  应急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县、乡镇、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较大级别或跨乡镇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在省、市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2  县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县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为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由舒城县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主要有:

自然灾害类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减灾救灾委员会、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等;

事故灾难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公共卫生类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等;

社会安全类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2.3  县应急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4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由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6  专家组

县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平时组织专家为全县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在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3.1.2  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准备工作。

3.1.3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重要通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3.1.4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县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解除预警工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3.3.1  信息报告

1)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民兵情报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县、乡镇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任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乡镇专项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

县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乡镇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接受任务,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

事发地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市驻舒单位、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接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请求支援

发生突发事件,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县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或由有关部门向上一级部门、县外企事业单位等请求技术装备、专家、救援队伍等方面援助;如需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调度、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确保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保护重点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现场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保护。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正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持;要求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及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及次生舆情。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县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事件影响的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应急部门和当地政府应迅速设立转移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和救济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

4)卫生等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6)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公共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工作。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坝体、围堤等被毁坏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8)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按照县乡镇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县乡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配合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上报。

3)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上年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保障

4.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乡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民兵应急力量为主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1.5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县乡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2  资金保障

4.2.1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助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2.3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2.4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4.3.1  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4.3.2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应急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3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3.4  县乡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3.5  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救援设备和物资信息库,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可随时查询调用。

4.4  医疗卫生保障

4.4.1  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卫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4.4.2  县卫健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

4.4.3  县卫健部门协调有关部门配置好应急救护资源。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建设,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4.4.4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质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4.5.2  县交通部门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数据,并建立交通保障数据库。

4.5.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从公安、交通等部门调用应急车辆,确保综合协调现场处置用车。

4.6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机关牵头,乡镇政府、村(社区)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乡镇政府、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必要时启动巡逻勤务机制,依法严惩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4.7  通信保障

4.7.1  县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7.2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开发和建立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资源、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库存及分布、城市地图和管网图、高危点的分布、应急专家组等信息数据库,以便预警和应急决策时随时调用。

4.8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等部门会同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9  人员防护保障

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公共设施

县发改委、经信、住建、应急、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4.12  科技支持

4.12.1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2.2  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建立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与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12.3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各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经常性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5.3.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的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应急宣传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把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

2)县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安全与应急知识的教育,针对校内易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4.2  应急培训

1)公务员培训。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2)专业人员培训。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重经常性的训练,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5.5  责任与奖惩

5.5.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5.2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6.1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6.2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7.1 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局

水旱灾害(含防汛抗旱、防台风、城市防洪抗旱)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森林防火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地震灾害

县应急局、县地震局

突发地质灾害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县应急局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县林业局

二、事故灾难类

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大面积停电事故

县发改委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县发改委

突发环境事件(含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分局

重污染天气事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

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三、公共卫生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县卫健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四、社会安全类

突发粮食事件

县发改委

金融突发事件

人行舒城支行

处置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恶性刑事案件

县公安局

网络安全事件

县委宣传部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况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7.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

县公安局、县邮政管理局、舒城火车站、高铁东站

道路交通保障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县气象局、舒城火车站、高铁东站

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健委

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红十字会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

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人防办、通讯运营企业

抢险救援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

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群众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

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生活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

县人武部、武警舒城中队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

专家技术保障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科技局、县应急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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