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
(一)拥有我县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二)持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三)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全县将对1678名困难精神残疾人进行药费补助,其中:省级补助1152名,市级补助526名。
救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
申请程序:
(一)补助对象申请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其中:市级扩面救助人员为困难重度精神残疾人,享受补助项目人员需提供二级及以上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二)补助对象审批和发放
县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在其《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将审核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