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
第 711 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行政
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
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的举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受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
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
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
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
— 35 —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
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
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
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
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
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
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
理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
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
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 36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决定受理举报的,应在转办完毕 5 个工作日内,向
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
办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
办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
指定的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
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
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
— 37 —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分别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或办理机关应
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
《舒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
息公开举报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办理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公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参照本办
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