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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合安高铁千人桥段环保敏感区30米红线内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提供PDF下载版本)

发布时间:2020-01-15 17:26 信息来源:千人桥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镇直有关单位、相关村: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合安高铁千人桥段环保敏感区30米红线内房屋,签约及提前签约奖全奖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22日,在截止日期前签约的被征收户相关安置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千政〔201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签约、拆除的住户,须签订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高铁运行后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承诺书。

 

附件:关于印发《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舒城县千人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直有关单位、相关村

现将《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2016年 月 日

 

 

 

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舒城县的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安高铁舒城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舒铁建20161号)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高铁沿线环保敏感区30米红线鲍桥商贸街区域内征迁房屋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合安高铁千人桥段环保敏感区30米红线内涉及到的千佛村、鲍桥村、张湾村、张屋村部分区域。

二、征收内容

合安九高铁千人桥段征收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以及道路红线外两侧各21米范围内的房屋(红线外两侧各21米范围内的土地不征收)。

三、实施单位

千人桥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四、被补偿物合法性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项目确权组现场认定为准,并张榜公布。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在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安置补偿和方式

(一)安置补偿

相关安置补偿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6 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具体安置方式,以该项目执行时,签订的协议约束为准。

六、过渡方式

(一)被拆迁户该处房屋属唯一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提供时限按照协议约定,若提前交房或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不属唯一住房,则不予提供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按实际正房建筑面积每月7元/㎡标准计算搬迁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七、奖励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可按正房建筑面积享受4000元/户的履约奖。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可按正房建筑面积最高可享受120元/㎡的提前签约奖。

八、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安置人口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向被拆迁户公布,被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九、其他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户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8045000。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本方案内容与我县之前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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