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舒城县光伏扶贫电站确权和收益分配的通知》(舒政办〔2020〕7号)要求,将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由村集体按照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配。为确保光伏扶贫发挥效益,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确权给村集体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1.舒城县金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石井村120KW、蔡店村120KW等2个村光伏扶贫电站当年获得的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由村集体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收益分配。
2.村自建光伏扶贫电站。石井村140KW(60KW、80 KW各1座)、谢河村212KW(含72KW 1座、60KW 1座、120KW 1座)等2个村光伏扶贫电站当年获得的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由村集体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收益分配。
二、确权给县政府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我乡境内确权归县政府所有的24座光伏电站,共5356KW,当年获得的收益,根据各村当年“三无”贫困户数和公益岗数额评定情况,按照相对固定的补助标准发放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作为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由乡农经站与扶贫工作站对接,将拨付到乡农经站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根据各村发放相应的金额划转到各村集体经济账户。
确权给村集体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应当以已建成的规模当年可获得的收益作为该年度的收入,不以收到资金的时间来计算。
确权给县政府但根据各村情况划转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应当以各村当年“三无”贫困户数和公益岗数额评定情况,以及相对固定的补助标准,实际发放的收益作为该年度的收入。其中,2020年度已经打卡到户但未经过乡农经站的,可由财政所分村将打卡花名册及汇总金额导出盖章,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附:柏林乡2020年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统计表
柏林乡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柏林乡关于明确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实施办法).pdf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局
发:各村、乡财政所、农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