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人民银行良好形象,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是指支行办理行政许可和对外服务业务过程中,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
第三条 服务承诺范围:所办理的行政许可业务和对外服务业务。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二)服务态度:态度和蔼,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言行得体;仪表端庄,待客礼貌。
(三)服务环境:办公场所明亮、整齐、清洁、和谐、美观,业务标识牌准确完整,便民设施完好。
(四)服务质量:忠于职守,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业务娴熟,能随时正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熟知凭证及其要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工作差错;熟知业务操作规程,准确、快捷地办理业务,减少服务对象等候时间;熟知政策规定,准确指导服务对象备全所需文本证件材料,避免客户往返空跑。
(五)实行首问负责制。
(六)实行行政许可项目“一站式”服务。
(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事项,在办公场所公示。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的材料,行政许可项目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八)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服务承诺时间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遇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支行具有行政许可或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设立违反服务承诺制投诉电话:0564-8621705,投诉由支行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