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实施编码 | ||
办理形式 | 办理深度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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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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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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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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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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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数量限制依据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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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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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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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1.患者须已参加当地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确认患者就诊资料的真实性,包括费用发票、医疗资料、证件资料必须完全真实有效。3.调查核实意外伤害患者的受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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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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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全文。
2.《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皖编办〔2009〕58号):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需要承担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工作,乡(镇)派驻人员承担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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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
受理条件
- 所驻乡镇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群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后,由当地农合中心交办的需要核查的病例。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 1.新农合住院补偿办理: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后出院时在协议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窗口直接办理补偿;非即时结报医院住院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身份证明、银行卡至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受理大厅登记(登记完即可离开);2.新农合门诊补偿办理:普通门诊统筹在定点医院或定点村卫生室直接补偿;慢性病门诊在参合地办理报销门诊费用;3.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办理: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符合大病保险办理条例的患者携带医疗资料及相关证件到当地大病保险结报窗口登记(登记完即可离开)。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