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第5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村庄建设用地)

发表时间:2023-11-28 14:41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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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舒城县人民政府拟开展舒城县2023年第5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舒城县杭埠镇龙安村等7个村集体土地24.0777公顷。其中:

一号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面积0.5310公顷;

二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大兴村、孙圩村,面积6.9425公顷;

三号地块,涉及杭埠镇五联村、大兴村,面积2.6408公顷;

四号地块,涉及杭埠镇五联村,面积0.9506公顷;

五号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舒拐村、孙圩村,面积8.0794公顷;

六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大兴村,面积3.0585公顷;

七号地块,涉及杭埠镇五星村,面积1.4209公顷;

八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大兴村、太平村,面积0.4540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和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反馈意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