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的意见》(皖发〔2021〕12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六办发〔2021〕21号),对《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舒政办〔2019〕10号)进行修订。我中心拟定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招商中心联系。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网站留言。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主页(http://www.shucheng.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意见征集库”栏目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集中办公区三楼(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2948705383@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雅婷,0564-8585111
2021年9月30日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指:
(一)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围绕食品深加工、家电电子、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下同)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二)县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围绕电子信息(光电显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三)其他园区:围绕各地主导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四)入园企业标准:
1.工业项目:落户省级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2.8万元/亩。城关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1;杭埠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3。落户省级以下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8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
2.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原则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土地投资强度与亩均税收根据协议另行约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房地产企业、县内生产性企业除外)。
3.平台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4.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世界100强或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5.科技服务项目—新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端健康养老、大型商业、文体、旅游、酒店等项目。
1.高端或规模养老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养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新建300张床位以上;单个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2.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4.旅游项目—万佛湖景区投资5亿元以上、其它区域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不含土地款),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5.酒店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1亿元以上且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的大型酒店综合体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舒城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奖励
(一)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园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 (包括6000万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新建旅游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三)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农业头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4%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现代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贡献奖励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以技改完成后上一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并购重组工业企业,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土地、房屋产权交易过程中纳税人足额缴纳的契税金额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四)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经济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依据协议约定给予奖补。
(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七)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贡献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县产业投资公司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
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套、间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租赁或出售。为园区配套的综合服务区不得分割,可以整体出售。未经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租赁企业不得私自转租。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享受“前两年租金按照10元/平方米/月补助,后三年租金按照3元/平方米/月补助”政策,同时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进行奖励。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后纳规且纳税达到150元/每平米/每年(含150元)以上予以兑现优惠政策。(租金先交后奖,企业纳规后予以奖补)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享受贡献奖励。
(三)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同等政策。
(四)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经依法审批、园区审核后方可建设。入驻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条款(一)(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十一条 扶优壮强奖励
支持家电电子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家电电子生产、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100万、150万。
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食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500 万。
以上奖励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舒政办〔2021〕5 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奖的、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
2.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3.年薪30万元以上人员。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特定待遇:
1.对于县内工业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企业从县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次2万元补助。
2.县政府为高层次科技人才提供2年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3.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有学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
4.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县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县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县内工作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
该条款与省、市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在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舒城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办法》(舒金服〔2020〕2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五条 新引进本规定未涉及的高新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本规定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奖补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情形出现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可以容错免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制订必要性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新形势,加大招商安商力度,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单位
舒城县招商投资创业中心
三、起草依据及起草过程
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的意见》(皖发〔2021〕12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六办发〔2021〕21号),对《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舒政办〔2019〕10号)进行修订。舒城县招商投资创业中心起草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各反馈意见,最终形成《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四、享受扶持政策措施的项目范围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投资县本级范围内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一)食品深加工
(二)家电电子
(三)汽车零部件
(四)电子信息(光电显示)
(五)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
(六)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现代农业项目
(八)国家、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五、扶持政策相关条款设置问题
(一)本政策设置了投资奖励、税收、物流、产业基金、标准化厂房、人才引进等扶持政策
(二)对于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磋商,双方经协议达成更好的扶持政策措施。
六、政策有效期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单位起草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于9月30日-10月29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截止11月1日,我单位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2021年11月2日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单位起草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于9月30日-10月29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截止11月1日,我单位电话和邮箱均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2021年11月2日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舒政办〔2022〕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 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本规定涉及的投资总额不含商业配套,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商业配套,不含住宅类房地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指:
(一)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围绕食品深加工、家电电子、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二)县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围绕电子信息(光电显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三)其他园区。围绕各地主导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四)入园企业标准。
1.工业项目:落户省级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2.8万元/亩。城关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1;杭埠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3;落户省级以下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8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
2.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原则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土地投资强度与亩均税收根据协议另行约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房地产企业、县内生产性企业除外)。
3.平台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4.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世界100强或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5.科技服务项目—新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端健康养老、大型商业、文体、旅游、酒店等项目。
1.高端或规模养老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养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新建300张床位以上;单个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2.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4.旅游项目—万佛湖景区投资5亿元以上、其它区域投资5000万元以上,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5.酒店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的大型酒店综合体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舒城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奖励。
(一)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园供地项目,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下同),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新建旅游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三)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农业头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4%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现代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贡献奖励。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新征地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以技改完成后上一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并购重组工业企业,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土地、房屋产权交易过程中足额缴纳的契税金额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根据协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四)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经济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依据协议约定给予奖补。
(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七)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八)贡献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县产业投资公司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
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套、间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租赁或出售。为园区配套的综合服务区不得分割,可以整体出售。未经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租赁企业不得私自转租。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享受“前两年租金按照10元/平方米/月补助,后三年租金按照3元/平方米/月补助”政策,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后纳规且纳税达到150元/每平米/每年以上(含150元)予以兑现优惠政策(租金先交后奖)。同时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进行奖励。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5年内不得出租、不得改变用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享受贡献奖励。
(三)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同等政策。
(四)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经依法审批、园区审核后方可建设。入驻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条款(一)(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超过本文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十一条 扶优壮强奖励。
支持家电电子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家电电子生产、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100万、150万。
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食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500万。
以上奖励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由地方财政奖励到公司账户,由公司派发给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舒政办〔2021〕5 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奖的、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
2.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3.年薪30万元以上人员。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特定待遇:
1.对于县内工业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企业从县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次2万元补助。
2.县政府为高层次科技人才提供2年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3.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有学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
4.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县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县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县内工作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
该条款与省、市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在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舒城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办法》(舒金服〔2020〕2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五条 新引进本规定未涉及的高新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
本规定自立项(2021年9月30日)至印发期间的新签约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奖补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集聚,加快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及时修订更新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舒政办〔2019〕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3月30日以舒政办〔2022〕5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我县招商引资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目前还是欠发达地区,经济体量仍然较小,发展动力仍然不强劲,仍未充分融入合肥都市圈、长三角,未能充分享受到合肥都市圈和长三角一体化的辐射、带动、红利,对照自身的发展需求,相对周边地区的发展态势,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规定》的进一步更新修订,将引领我们正确把握发展形势,抢抓各类重大机遇,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加速生产要素向优势产业和重点区域聚集,从而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舒城县招商投资创业中心广泛借鉴兄弟县市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充分结合我县实际,在《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舒政办〔2019〕10号)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起草修订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多次在县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形成此稿。
四、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领跑六安、链上合肥、融入长三角,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的发展思路,坚持“服务合肥、发展舒城、等高对接、全面融入”的发展定位,突出“金三角、绿三角”发展布局,全力打造长三角主导产业“配套园”、产业转移“承接园”,促进工业和民营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从篇章框架结构来看,该《规定》总共有四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扶持政策、政策审定、附则等四个方面一共二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说明制定原因,并规定了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扶持政策”,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具体奖励措施,具体包括投资奖励、贡献奖励、产业基金支持、标准化厂房支持、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扶优壮强奖励、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奖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等内容。
第三章为“政策审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指出新引进本规定未涉及的高新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指出涉及到的奖励与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章为“附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是规定了不适用引荐奖励的对象范围,以及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奖励的原则,提出企业未兑现承诺或发生违法行为取消奖励资格的规定。
六、创新举措
政策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构建了具有我县特色的招商引资奖励组织体系。一是对入园企业的标准进行规定,对不同园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项目建筑容积率进行了细化;二是统一了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 (包括6000万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统一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三是完善修订了标准化厂房租赁的政策扶持标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合规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力度,在企业落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环保、质检、税务等行政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活动,及时兑现企业各项奖补政策,落实企业应享有的各类扶持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有关政策,引导和激励更多企业前往我县投资兴业。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招商投资创业中心
解读人:翟晓玲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528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