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意见征集库

舒城县林业局关于征求《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舒城县林业局征集时间:[ 2021-11-16 00:00 ] 至 [ 2021-12-16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继续做好我县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及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48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林业局联系。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1116—2021年12月16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8号林业局二楼林长制办公室(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sclyljb@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家兵,0564-8622186

 

 

                                     2021年11月10日

  

                          

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舒城县全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登记、挂牌和修复技术指导工作。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万佛湖管委会、万佛山风景区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文物管理、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树龄在500年以上定为一级,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定为名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定为二级,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定为三级。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并报人民政府公布。一级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三级古树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民院落、山场、田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四)其他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弱,应当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条  对濒危或者衰弱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抢救、复壮和养护的计划和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二)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画树干;

(四)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六)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够保活)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确需修剪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需要修剪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经批准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实施,其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三年内的管护费及其他与移植、修剪有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元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为继续做好我县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我局代舒城县人民政府草拟了《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继安徽省第三次古树名木调查以来,我县古树名木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县已调查古树全部登记造册,并实现挂牌保护,其中名木和一、二级古树已全部落实一轮复壮保护,三级濒危或衰弱古树已部分落实复壮修复,在保护修复的过程中,遇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责任不明晰和破坏古树生长的事件发生。因此我县亟待制定相关规定去重新明确各单位在古树保护过程中的职责,规范古树保护管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及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并在政府网站上互动交流栏目征求公众意见,又征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共分六个部分,21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引用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第四条至第十条。主要内容为古树的认定,以及各单位在认定过程中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为古树的养护,以及各单位在养护过程中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古树的管理,以及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五)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内容为法律责任。

(六)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附则,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日期。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22186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8号林业局二楼林长制办公室 邮编:231300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继续做好我县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草拟了《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截止12月17日下午,我局电话和邮箱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1年12月17日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12月17日 8时6分

      为继续做好我县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草拟了《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县林业局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将《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舒城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公示期间县林业局未收到任何相关反馈信息。 


                                                                                  

                                                                             2021年12月17日


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舒政办〔202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4日   


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舒城县全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普查、登记、挂牌和修复技术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万佛湖管委会、万佛山风景区管理处按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文物管理、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定为三级,300年以上不满500年定为二级,500年以上定为一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并报人民政府公布。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三级古树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臵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年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条  对濒危或者衰弱的古树名木,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抢救、复壮和养护的计划和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5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臵相应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二)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画树干;

(四)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六)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移植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需要修剪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经批准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实施,其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5年内的管护费及其他与移植、修剪有关的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告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至2028831日截止,有效期5年。舒政办〔202211号文件即行废止。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古树名木保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舒城县林业局制定了《舒城县古树名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古树管理办法》)

一、古树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进一步加大,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明显增加强对古树名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古树名木保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必要同时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48号)文件的目标任务和规划的要求,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舒城县林业局制定了《舒城县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古树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意义

根据有《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结合舒城县实际情况,针对目前我县古树名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明确管护标准、弘扬古树文化、加强财政扶持,规范监督管理。

本办法明确了古树名木具体管理范围,保护管理主体,以及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古树名木管理的操作性,促进古树名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防范古树名木保护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古树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48号)文件的目标任务和规划的要求,县林业局高度重视,强化古树名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制定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办法摆上了议事日程。

    为确保《古树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广泛性和科学性,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认真研读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结合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际,以及有效的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古树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有关部门、乡镇,相关股室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根据多方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后,形成了《古树管理办法》即将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规范古树名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古树名木管理有章可循,防范管理失职失责风险,提高古树名木保护质量和保护效益,促进古树名木自然文化遗产科学有序传承

古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古树管理办法》共分六个部分,23条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引用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是古树的认定,主要是各单位在认定过程中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是古树的养护,主要是各单位在养护过程中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四是古树的管理,主要是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五是古树名木管理的法律责任。

六是附则。

六、创新举措

一是古树修复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实施古树复壮修复项目,创造古树优良生长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二是县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强化古树调查管理,防范破坏损毁古树的风险三是建立舒城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参与古树保护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和配合,明确林业城市绿化行政部门、乡镇责任,加强古树生长的巡护保护

保障措施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林业局确定以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同时确定具体股室和具体人员负责经办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普查、登记、数据更新日常巡护上报处置、修复保护工程管理,确保《本办法》全面贯彻执行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宣传和学习,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自上而下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科学,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总结,以便进一步完善,推动生态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展。

九、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舒城县林业局

解读人:李家兵

联系电话:8622186

移动门户
微信
微博
OA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