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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征集时间:[ 2022-05-19 00:00 ] 至 [ 2022-06-18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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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特制定《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留言(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经站(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xnwjgz@163.com 

4.联系电话:0564—8628516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19-2022年618日。


附件:《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9日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和服务成员的新格局,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舒城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果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县纪委、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审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

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做好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 规范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村银直联只能绑定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非合作社业务的货币往来业务,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第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个会计年度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原则,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做好财务决算。每个会计年度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订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包括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租赁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集体资源对外发包收到的承包金、村级劳务公司和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等;财政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收入各级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借,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 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涉及扶贫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十九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包括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而发生的经营支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村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委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上级财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支出;以及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工作实绩和本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并提出建议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必须先由监事会审核、盖章后,再由理事长审批。

开支项目、数额较大的根据《舒城县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 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支付审批流程,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收款人为某单位的,直接转账至指定单位银行账户;收款人为农户的,直接打卡至农户社保卡;收款人为村干部的,直接打卡至村干部个人银行卡。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等非生产性开支费用,采取经办人负责制,实行“谁经办,谁报批”,严禁现金结算。

第二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呆账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或核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严格债务管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监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专用收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第二十 各乡镇(开发区)农经站要严格执行票据领用、登记工作,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规范保管、填制和使用,收入票据应该按月核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票据与村委会的票据要严格分开,不能共用一本。

第二十 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对零星支出且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200元以下),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村级小额专用领款支出凭证。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利和义务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资源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大中型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资金项目投入的监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完善政府性投入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管理。

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依法明确无形资产权属,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进行价值重估。

三十九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全县范围内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配发实物资产等在农村形成的且未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进行资产清查移交。具体移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 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具体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 年终收益分配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财务人员与会计档案

第四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业务技能,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第四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设有专柜,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由村保管;档案调阅、移交、销毁手续要完备。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

四十九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五十条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白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互联网以及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等多种公开形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五十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成员代表为主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五十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成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意见分歧较大的,监事会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罢免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管理措施,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 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我县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严格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过集体资产清查、成员身份确认、成员股权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等系列工作,截止2019年底,我县394个行政村、4个涉农街道全部成立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起草过程

近年来,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管的要求发生了变化,部分规定已经开始不适应当前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舒城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征求意见建议后,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三、起草依据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办〔201737号)参照兄弟县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分为九章、五十六条,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具体情况,在财务制度的普遍规范要求上,突出“农”字属性,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突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兼顾地方差异。

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财务人员和会计档案、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附则。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28516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经站(邮编:231300)
电子邮箱渠道
scxnwjgz@163.com
其他渠道
scxnwjgz@163.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我单位对《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6月23日 17时25分

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日,我单位对《舒城县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禁止城区活禽交易实施集中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舒政办〔202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十八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5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和服务成员的新格局,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舒城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村(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县纪委、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具体业务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审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理记账。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做好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 规范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村银直联只能绑定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非合作社业务的货币往来业务,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个会计年度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原则,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做好财务决算。每个会计年度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订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包括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租赁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集体资源对外发包收到的承包金及管理费、村级劳务公司和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等;财政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收入;各级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借,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七条 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租赁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涉及扶贫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辖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统一收取,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包括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而发生的经营支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村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委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上级财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支出;以及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工作实绩和本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并提出建议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必须先由监事会审核、盖章后,再由理事长审批。

开支项目、数额较大的根据《舒城县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纪检、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支付审批流程,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收款人为某单位的,直接转账至指定单位银行账户;收款人为农户的,直接打卡至农户社保卡;收款人为村干部的,直接打卡至村干部个人银行卡。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等非生产性开支费用,采取经办人负责制,实行谁经办,谁报批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呆账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或核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债务管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新增债务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保管、填制和使用。各项收入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监制的《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用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收入票据应该按月核销,以旧换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票据与村委会的票据要严格分开,不能共用一本。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对零星支出且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200元以下),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村级小额专用领款支出凭证。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利和义务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资源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大中型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资金项目投入的监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完善政府性投入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管理。

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依法明确无形资产权属,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进行价值重估。

第三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全县范围内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配发实物资产等在农村形成的且未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进行资产清查移交。具体移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具体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三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财务人员与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业务技能,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设有专柜,专人保管;档案调阅、移交、销毁手续要完备。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以及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等其它网络形式按月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成员代表为主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成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意见分歧较大的,监事会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罢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管理措施,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1.20219-11月县委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的三资管理、村级劳务公司、土地增减挂等突出问题,亟需在原《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办〔201737号)文件中对相关财务行为作出进一步细化要求。

2.2018年起,我县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过集体资产清查、成员身份确认、成员股权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等系列工作,截止2019年底,我县394个行政村、4个涉农街道全部成立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各地农村集体资产存量日益增加,农村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4.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5.《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办〔201737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基础上,草拟了《舒城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112月至20224月,在征求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等部门意见,形成《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25-6月,将《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630日,召开《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专家论证会,逐条对细则内容进行论证,对可行性的建议予以采纳。     

202271日,将《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函的形式发与县财政局,请求给予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2022715日,将《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呈交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结果无异议。

2022719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征求意见与专家论证意见等,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202289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审查意见,意见一致认为细则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在对内容进一步论证修改和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决策。

2022831日,《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十八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和服务成员的新格局,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共九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财务人员与会计档案、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细则》适用于舒城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村(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是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4项原则。

三是农村财务活动要依法依规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本章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农村财务管理层次,即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四类内部财务管理主体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各自的财务管理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本章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货币资金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二是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三是收支预决算管理。规定每个会计年度初和年度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是财务收支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额入账,不得白条收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私借,严禁私设小金库。

五是财务审批管理。明确财务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村级各类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实行非现金结算。

六是债权债务管理。要及时依法依规催收应收款项等债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并要严格债务管控。         

第四章,票据管理。本章共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用票据》,应按月核销,以旧换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的票据应严格分开,不能共用一本。

 

二是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要求必须是正规发票,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对于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无法取得税票的,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村级小额专用领款支出凭证。

第五章,资产、资源管理。本章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分类别建立台账,开展资产移交等。按照宜粗不宜细原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提出原则性要求;发生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时,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将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二是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机制。从防范投资风险、切实保障成员权益角度出发,加强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流程,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    

三是不得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担保。规定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四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收益分配。本章共3条,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收益分配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第七章,财务人员与会计档案。本章共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财务人员配备。规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要具备会计业务技能,财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二是财务档案管理。主要明确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调阅、销毁、移交等工作。

第八章,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本章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财务公开。明确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专项公开事项及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二是民主监督。主要阐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监督,明确监事会成员担任的条件,产生和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本章共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罢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创新举措

综合考虑农业农村的具体情况,在财务制度的普遍规范要求上,突出字属性,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突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兼顾地方差异。《细则》具有五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及时性。《细则》的及时出台,有利于指明方向,解决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怎么运转的问题;二是可操作性。《细则》的内容比较全面,解决了村级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内容问题;三是可行性。就全县来说,50万元以上的经济强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具备独立运转条件的;四是职责划分比较明确。解决了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乡镇、县级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五是认可度高。《细则》是一部符合村级财务管理实际,维护股民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各级遵守并规范执行。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2022年,在总结千人桥镇等5 个乡镇 61个村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每个乡镇至少选择2个村开展试点(重点选择2021年度集体经济强村),稳妥推进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分设村委会账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试点村的账务分设工作,逐步实现政经分离、股权信息化管理及支付平台化管理。

七、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县纪委、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具体业务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落地落实。

完善监督机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营的监督检查,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各乡镇要主动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监督管理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公开栏、会议、广播、以及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等形式,广泛宣传该细则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政策要求,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家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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