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林业局牵头制定《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林业局联系。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1月1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8号林业局一楼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534189836@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建,联系电话:0564-8660119。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舒城县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自2022年10月1日到2027年9月30日。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处理。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一切猎捕工具猎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原因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并规定禁猎期。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林业局牵头制定《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相关乡镇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告划定禁猎区域为舒城县行政区域范围,规定2023年5月1日到2028年4月30日为禁猎期。明确划定禁猎对象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林业局牵头制定《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截止11月18日,我局电话和邮箱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我单位对《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公众和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舒政〔2023〕42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并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舒城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自2023年5月1日到2028年4月30日。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处理。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一切猎捕工具猎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5月9日
1、本通告制定依据有哪些?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2、禁猎区和禁猎期是如何划定的?
为保护、恢复和改善我县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的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3、有哪些陆生野生动物属于禁猎对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属于禁猎对象。
4、有哪些工具和方法是禁用的?
禁止一切猎捕工具猎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5、什么情况下可猎捕?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猎捕的,但需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猎捕。
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具体相关政策法规可拨打电话0564-8660119咨询。
6、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林业局
解读人:张建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