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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征求《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征集时间:[ 2023-05-30 00:00 ] 至 [ 2023-06-29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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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发挥旅游业在促进舒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我中心拟定了《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29日

二、征询内容: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春秋北路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91567987@qq.com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穆弦,0564-8629690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发挥旅游业在促进舒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宣传营销、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富民工程、旅游创优奖励、导游人员奖励、新型业态扶持补助、全域示范区创建补助等促进我县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县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奖励及补助政策经县旅游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旅游中心共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制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奖励补助标准

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 旅游宣传营销资金

使用范围:为开拓国内外市场而进行的旅游形象推广、宣传营销、以及招徕游客的补助或奖励。

补助标准:

1.县本级主办的旅游主题宣传营销活动、包括为开拓旅游市场而组织实施的市场调研、形象设计、整体包装及组织、参加旅游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等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旅游对外宣传,赴各地参加旅交会和开展推介会、承办大型赛事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制作费用和必要设备购置费用。外地媒体、旅游企业赴舒城采风、踩线等发生的费用。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据实保障。

2.经县旅游中心备案后,各乡镇政府或部门举办(承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根据活动的级别(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规模、成效、实际开支等情况,报县政府审批可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特别重大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

3.经县旅游中心备案后,旅游企业或有关社会组织举办(承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给予一次性奖补:活动期间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补;累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内的奖补;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补。

4.旅游企业参加经县旅游主管部门通知的,上级文旅部门举办的宣传促销、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县举办推介会已经解决费用的除外),展位由县旅游中心统一购买;会务、车旅等费用比照公务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参加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5.作为地接社的县内旅行社(分社)招徕县外游客到舒城至少住宿1晚,住宿需是县内星级饭店、等级名宿、大别乡宿、星级农家乐或县旅游部门认可推荐的住宿餐饮企业。在一个行程时间内参观游览舒城县内至少1家收费景区(研学旅行除外),年度累计达3万人(含)以上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累计达5万人(含)以上的给予4元/人的奖励;累计达10万人(含)以上的给予5元/人的奖励。

6.年组织境外或港、澳、台游客游览我县收费景区,累计达到300人、500人和1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0元/人、30元/人和40元/人的奖励。

7.旅游企业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火车(或高铁)专列形式来舒城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1万元/趟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2万元/趟的奖励。

8.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内外旅游团队来舒城县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2天(含)且在行程时间内同时参观游览舒城县内至少2家收费景区(研学旅行除外),300人(含)以上的给予0.5万元/团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给予0.8万元/团的奖励;800人(含)以上的给予1.6万元/团的奖励。

9.高端车友会、车友俱乐部、越野车队等深度越野自驾游组织自驾游活动(通过与当地旅行社签合同或与当地自驾游俱乐部签约组织活动),一次性组织自驾游车队(必须穿越“环万佛湖旅游大道”)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1天(含),50辆车(含)以上的给予200元/辆的奖励。

(二)旅游项目资金

使用范围:旅游富民工程建设、旅游民宿、旅游厕所以及对全县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补助标准:

1.旅游厕所补助。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对新建厕所达到 A、AA、AAA 标准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15 万元的补助;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 A、AA、AAA 标准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补助。

2.鼓励乡村集聚发展旅游民宿。按照《舒城县民宿高质量发展意见》进行奖补。

3.乡村旅游发展补助。每年对乡镇或村按照3A以上景区打造乡村旅游点的,每个点(或村)建设—创建期内给予乡村旅游专项资金补助 200 万元。 

4.红色旅游奖补。用于扶持各类重点红色旅游点(村、景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最多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红色旅游点(村、景区)新评定 3A 级以上景区的,另外按 A 级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标准予以奖补。

5.支持乡村旅游“微创意微改造”提升点建设。对经市县验收的“双微”提升点给予每个点3万元的补助。

9.培育文旅网红打卡点。对照《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域旅游“六个一”行动方案>的通知》(舒办发〔2022〕31号)文件标准,经县评定验收的文旅网红打卡点给予每个点3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当年十大网红打卡点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用于网红打卡点推广、形象宣传、市场营销等。

(三)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使用范围:旅游品牌建设奖励

补助标准:

1.新评定为国家3A、4A 、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80万元。

2.新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体育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30 万元。

3.新评定为国家3星、4星、5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4.新获评省级、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获评省级、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

5.新获得旅游行业评定的“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全市十强(佳)”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

6.鼓励旅游商品企业在创意、工艺、材料、包装等方面创新创优,新开发出具有舒城文化特色、适于旅游消费且批量生产的旅游商品,每个产品(系列)奖励2万元。对在国家、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0.5万元、0.3万元。同一商品获奖不重复享受。新评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7.对在全域旅游“四级联建”中,成功创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镇、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人才培养

使用范围:政务接待导游、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中高级导游奖励。

补助标准:

1.政务接待导游奖励。建立政务接待导游员、讲解员库,入库的导游员、讲解员每次(人才)参加重大政务接待活动,给予一定的奖励,参加县委县政府重大接待, 300 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旅游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荣誉称号的,或金、银、铜奖和“十佳”称号的,国家级大赛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省级大赛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市级大赛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3.在我县新通过导游员等级考试获得高级(外语)、中级、初级导游证,且在我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含3年)以上的,经所在单位政审合格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事后奖励和补助为主,经申报审核等程序后进行拨付。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填报申报表、签订承诺书,对申报真实性负责,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0日,由县旅游中心集中受理。县旅游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据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后,呈县政府批准后兑付。

第七条 旅游宣传营销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和下达:

(一)对旅游广告宣传的奖补,由发布方提供发布合同、支付发票以及现场图片、视频或结案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以旅游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二)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以及旅游推介会的奖励,举办单位在活动前15天内将活动方案报县旅游中心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奖励补贴印证材料(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审核通过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文字图片、音像资料、费用支出发票等),逾期后不予受理,已享受财政资金专项补贴的节庆、赛事活动的举办方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三)旅游专列、大团队等奖励,实行预申报制度,即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成行之前向县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或计调行程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团到达期间,申报单位确定专人配合县旅游中心以现场、视频连线或传送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查验,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核查人员对该次旅游团签字确认。申报单位按月份分别汇总,于次月5日前将各类团队的纸质申请表、旅游合同或团队传真确认件、线路行程单、游客名单、保险名单、凸显所游览景区标识的团队照片、结算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装订成册向县旅游中心申报。旅游专列需提供车票复印件;自驾需提供车辆信息,自驾游活动名称及LOGO标志等。

(四)对招徕县外游客,旅游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将电子合同、游客名单、保险名单、手机号码、发票等相关材料汇集成册(A4纸规格),分正、副本一式二册盖章后,向县旅游中心申报。规模招徕县外游客与旅游专列、大团队和自驾游等人次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旅游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

和下达:

(一)各单位根据年度旅游发展工作重点填报申报表、签订承诺书,按要求组织申报,由乡镇负责初审、把关。

(二)县旅游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会同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县旅游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拨付经县政府审核无误后下达。

其中旅游厕所、乡村集聚发展旅游民宿红色旅游点项目建设经有关单位、乡镇于年初向县旅游部门提出计划,竣工后提供建设合同、设计图纸(包括外观图)、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支付凭证、实物照片5张(全景及各功能区图片),经县旅游、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兑现奖补。旅游富民工程、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县级认定的,以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旅游创优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和下达:

各单位根据年度旅游发展工作重点填报申报表、签订承诺书,按要求组织申报。同时,申报单位提供相应的认证文件或荣誉证书、荣誉奖牌复印件、照片等

第十条 人才培养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和下达:

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对同一项竞赛,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算。有违规被投诉、被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受行政处罚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部门的一般性支出以及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等。

第十二条 支付管理。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牵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旅游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行为,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奖补项目的初审和把关; 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履行项目审核、审批职责。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应当按照《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指单位为舒城县登记注册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我县旅游年度工作重点安排落实。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奖补政策和县内其他奖补政策互为补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办〔20186号文件《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申报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本申请材料内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日 

 

 

 

 

 

 

 

 

附件2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奖励类别

 

申请奖励

标准及金额

 

 

 

 

证明资料目录

1

 

2

 

3

 

4

 

 

乡镇审核意见

 

 注:每张表格仅限申报一类奖励,相关证明资料附后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产业不断更新迭代、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任务不断加剧,对舒城县来说,旅游业更是打通“两山转化”,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新形势下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和任务也越来越高,2018年施行的《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办法》(舒政办〔2018〕6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旅游市场发展,为实现新的目标任务,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旅游市场,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政策予以保障。

二、决策依据

《安徽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厅〔2022〕10号),《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舒办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奖励项目包括扶持旅游宣传资金旅游项目资金旅游创优奖励资金、旅游人才培养奖励3部分25条细则组成。

本《办法》和2018年施行的《办法》相比,更新完善了品牌创建、旅游营销的奖补内容;新增了宣传奖励、旅游节庆活动奖励,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奖励事项的申报要求及其相关规定等。

四、起草过程

文件编写后,旅游中心多次赴财政局等重点单位调研协商、修改完善文本,并先后两次在线上征求意见。2023年5月6日通过OA系统向各单位和有关乡镇征求意见,采纳了文旅体局和有关县直单位意见。2023年5月30日通过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专题对《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29690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春秋北路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邮编:231300)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7月10日 17时33分

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我单位对《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县财政局等反馈的意见和建议2条,采纳2条,具体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县财政局

项目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牵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采纳

2

县文旅体局

建议增加一下内容:1.奖补对象为作为地接社的县内旅行社(分社);2.住宿餐饮条件需是县内星级饭店、等级名宿、大别乡宿、星级农家乐或县旅游部门认可推荐的住宿餐饮企业。3.收费景区需是在旅游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收费景区名录内

 

采纳

3

公众

公众未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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