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意见反馈起止时间
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7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舒城县水产发展中心(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办公区408室)(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97797171@qq.com。
4.联系电话:0564—7222368,联系人:董勇。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
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我县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舒城县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杭埠河及其主要支流、丰乐河及其主要支流、圩区主要水道(庐柴堰、老人河、钱大山河等)等天然河道,以及杭北(杭淠)干渠、舒庐干渠等开放性水域。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不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集体(公司)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
第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杭埠河、丰乐河、南溪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等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垂钓。
第七条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1、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万佛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一般河流:重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第八条 垂钓区域:禁钓期之外、非禁钓区的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方式进行垂钓。
第十条 垂钓工具、方法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方法;
(二)鱼钩的钩宽(钩尖到钩柄最小距离)不得超过2厘米;
(三)真饵钩尖数不超过2个,拟饵复钩钩尖数不超过7个;
(四)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五)禁止使用配备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钓具;
(六)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七)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十一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打窝。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投放饵料。
第十二条 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严禁在桥梁、输电线路和其他有明显或者潜在危险的水域进行垂钓;
(二)钓获物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
(三)禁止垂钓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青鱼(俗称螺蛳混子)、草鱼(俗称草混子)、鲢(俗称大白鲢)、鳙(俗称胖头鱼)等全长不低于30cm;鲤(俗称鲤拐子)、鲌属(俗称白鱼、红梢、青梢)、鲶鱼属、鳊鱼属、乌鱼(黑鱼)等全长不低于20cm;鳜属(俗称桂鱼)、鲫(俗称鲫鱼壳子)、黄颡鱼(俗称汪丫鱼)、花䱻(俗称鸡腿鱼)等全长不低于10cm。
(五)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六)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七)垂钓所得渔获物超过规定重量或将钓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或变相交易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三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文旅体局书面报备,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垂钓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垂钓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打击、查处违规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非法渔具及广告行为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渔获物交易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三无”船舶,查处影响通航水域的船、艇、排筏、水上漂浮设施,对于利用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饮用水源地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文旅体部门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七)水利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连通性河流、禁捕禁渔水域的勘界认定。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城区、街道等景观河道水域禁钓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十)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村广播、宣传牌、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阻碍和妨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对违法违规参与垂钓的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将及时通报其所属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执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休闲垂钓是中华民俗,是一项集休闲、养生于一体的文体活动,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产业的快速发展,参与钓鱼的人数庞大,我国每年大约有1.6亿钓鱼人群,钓鱼这项活动已经不再只是中老年人的专利,逐渐向年轻化、时尚化、装备设施化、娱乐化方向转变。钓鱼风潮正在席卷互联网,成为抖音上的“顶流”,钓鱼作为一项传统的休闲娱乐活动,目前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喜爱。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发现,钓鱼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已逐渐领先于球类、跑步、登山等传统运动项目。
舒城县天然水域众多,其中重要的河流有杭埠河及其支流、丰乐河及其支流,圩区水道(南溪河、路里河、朱槽沟、钱大山河、河南小河、梅林河等),以及杭北干渠、舒庐干渠等。境内沟河纵横,天然渔业资源丰富。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尤其是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实施,巢湖等重要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杭埠河、丰乐河、南溪河等每年实施禁渔期管理,天然渔业资源恢复很快,垂钓钓获物丰富。尤其是杭埠河、丰乐河等大型开放性公共水域,在汛期和受上游短时强降雨影响,河流水位陡涨刺激巢湖湖区内各种鱼类逆流而上觅食和产卵,沿岸大量人员使用各种钓具钓鱼、锚鱼,甚至有少数人直接利用手抛旋网掠夺性捕捞,加之少数所谓的网红、抖音加持,高峰期沿岸从事垂钓和非法捕捞的人员达数百人,不仅极大破坏了渔业资源,也危及涉渔人员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持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通过调查、走访、研讨、论证,结合舒城县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钓鱼文化虽然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休闲运动,但是部分人的无序垂钓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影响了禁渔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垂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垂钓管理机制。需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垂钓需求,规范垂钓行为,界定休闲垂钓和生产性垂钓,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行为。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开展垂钓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因此出台本办法,势在必行。
三、制定的可行性
我县从2018年开始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思想己扎根群众,保护渔业资源意识明显增强。组织机构健全,县成立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组,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县渔业渔政工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全县渔业非法捕捞案件,万佛湖渔政站负责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政案件查处,湖区乡镇村成立群众性护渔队伍。我县县级行政执法权今年4月份已正式赋权乡镇,乡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接渔政处罚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据调查了解,四川省资阳市、资阳市安岳县分别以市政府和县政府发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四川省遂宁市政府也发布了《遂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安徽省临泉县、宿松县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临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宿松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因此,借鉴其他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做法发布我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是可行的。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舒城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期、非禁渔区、非禁钓区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本办法对休闲垂钓时钓具的数量、鱼钩的宽度和个数、饵料、常见钓渔获品种的最低可捕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禁用钓具和钓法作了列举,对规范垂钓行为以及误钓外来物种、水生野生动物等水生生物时的处理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五、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其它参考性文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杭埠河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舒政〔2023〕40号)
4.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监管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六、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为使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规定,舒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水产发展中心,会同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研讨会,会上针对规范垂钓的管理办法以及如何界定休闲垂钓和生产性垂钓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讨论。近期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到城区各渔具店、农贸市场、杭丰两河等场所对渔具店负责人、水产品销售商户、钓鱼爱好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调查访问。综合各方意见,在研究讨论、摸底调研结果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办法。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理由 |
1 |
县人大办 |
1、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职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装备的配备。 |
采纳 |
强化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
2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议:1、对我县天然水域进一步明确,对圩区主要河道等开放性水域范围进行界定 ;2、将“南溪河”修改为“朱槽沟河”;3、将对垂钓饵料的使用限制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投放饵料”;4、将“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修改为“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
采纳 |
对名称和范围给予更正和科学界定,专业性强。 |
3 |
县司法局 |
建议:1、明确我县天然水域范围的界定;2、明确对垂钓工具、方法、饵料的限制,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3、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垂钓管理的职责;4、将违反垂钓管理的个人纳社会信用体系的依据是否充分,有关执纪监督单位法定权限要明晰; 5、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 |
采纳 |
有利于完善有关条款。 |
4 |
公众 |
公众未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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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政办〔2023〕12号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业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4日
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我县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舒城县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杭埠河及其主要支流、丰乐河及其主要支流、圩区主要水道(庐柴堰、老人河、钱大山河等)等天然河道,以及杭北(杭淠)干渠、舒庐干渠等开放性水域。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不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
第五条 舒城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和禁钓区规定:
禁钓期:杭埠河、丰乐河、南溪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等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1、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万佛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自来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第七条 垂钓区域:我县除禁钓区、禁钓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垂钓工具、方法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方法;
(二)鱼钩的钩宽(钩尖到钩柄最小距离)不得超过2厘米;
(三)真饵钩尖数不超过2个,拟饵复钩钩尖数不超过7个;
(四)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五)禁止使用配备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钓具;
(六)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七)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十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投放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饵料。
第十一条 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钓获物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
(二)禁止垂钓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青鱼(俗称螺蛳混子)、草鱼(俗称草混子)、鲢(俗称大白鲢)、鳙(俗称胖头鱼)等全长不低于30cm;鲤(俗称鲤拐子)、鲌属(俗称白鱼、红梢、青梢)、鲶鱼属、鳊鱼属、乌鱼(黑鱼)等全长不低于20cm;鳜属(俗称桂鱼)、鲫(俗称鲫鱼壳子)、黄颡鱼(俗称汪丫鱼)、花䱻(俗称鸡腿鱼)等全长不低于10cm。
(四)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五)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六)严格禁止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文旅体局书面报备,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垂钓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三无”船舶非法垂钓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
(六)文旅体部门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七)水利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连通性河流、禁捕禁渔水域勘界认定。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城区、街道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十)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村广播、宣传牌、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