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及六安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舒城县人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留言(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鼓楼阳光城对面)(邮编:231300)。
3.联系电话:0564—862124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053438341@qq.com。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及六安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各乡镇(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全县各乡镇(开发区)、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均应规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二)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具有劳动用工的各行业协会(商会)均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建设标准
(一)基本要求。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五有”“四落实”“六上墙”,即:有工作场所、有显目标牌、有专用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组织、制度、工作、经费能落实;组成人员、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受理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公示上墙。
(二)规范名称。乡镇(开发区)调解组织名称应为“某某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如“杭埠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名称应为“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如“舒城县人民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组织名称应为“某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人员组成。乡镇(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原则上由负责综治、司法、人社、企业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人事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选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人员担任。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确定。具有劳动用工的各行业协会(商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组成行业(商会)调解委员会。
三、主要职责
调解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地或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当事人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四、保障措施
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是依法维护单位和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具体工作推深做实。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加大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力度,把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情况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指标,凡应建未建调解组织的单位,在创建工作评优评先中,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成立调解组织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促进工作开展。
各乡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县人社局504办公室,电话:0564-8621245、0564-8621297)联系,并将调解组织建立的相关信息表报送至指定邮箱:scxrsj@163.com。
附件:1.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式样)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5.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6.劳动争议调解室纪律
7.调解申请书等文书(式样)
8.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信息表
附件1
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企业调解组织式样)
各部门:
为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本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主任:(一般为工会主席或主管人力资源部门高管)
副主任:(一般为人力资源部门高管或工会主席)
成员: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二、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2、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某某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附件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5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附件6
劳动争议调解室纪律
一、调解室内要保持肃静,调解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
二、非经调解委员会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非经调解委员会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四、对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由调解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退出调解室。
附件7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本调解申请书副本 份。
注:申请书应经申请人认可并签名,申请书应按另一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申请事项应简明扼要,具体而明确。
调解受理通知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你(单位)提交本调解组织的调解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调解组织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书。
二、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调解组织补充证据。没有补充的,不影响案件的调解。
三、请将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调解通知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 :
本调解组织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依法由调解员(或仲裁员姓名) 调解(申请人) 与
(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请准时参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参加的,按撤回调解申请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参加的,按不同意调解处理。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调解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地 点:
案 由: 申请与 之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调 解 员: 记录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本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记录如下:
申请人(签名): 另一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经本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 : 另一方当事人(签章):
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终止调解意见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经本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因下列原因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申请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 : 另一方当事人(签章):
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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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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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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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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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
签发人 |
送达人 |
收到日期 |
受送达 人签字 或盖章 |
不能送达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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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文件,应直接送交受达人;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写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受达人拒绝接收文件时,送达人应当记录不能送达的原因。
附件8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信息表
单位印章:
序号 |
调解组织全称 |
成立时间 (年月日) |
调解主任/副主任姓名 |
联系电话 |
调解员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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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及六安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舒城县人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围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主要做了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认真谋划。认真学习研究了市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32号)文件,分析了当前我县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方面的难点堵点。二是草拟《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及目标导向,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研究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三是征求意见。期间,经调研座谈、征求并吸纳开发区、城关镇、杭埠镇等7个乡镇人社所长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县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员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及八个附件。
第一部分目标任务。全县各乡镇(开发区)、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均应规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具有劳动用工的各行业协会(商会)均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部分建设标准。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五有”“四落实”“六上墙”的基本要求并规范名称,人员组成达到要求。
第三部分主要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地或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等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是依法维护单位和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具体工作推深做实。
我局2023年于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截止11月23日下午5:30,我局电话、邮箱、信函等未收到反馈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及六安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各乡镇(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全县各乡镇(开发区)、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均应规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二)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具有劳动用工的各行业协会(商会)均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建设标准
(一)基本要求。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五有”“四落实”“六上墙”,即:有工作场所、有显目标牌、有专用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组织、制度、工作、经费能落实;组成人员、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受理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公示上墙。
(二)规范名称。乡镇(开发区)调解组织名称应为“某某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如“杭埠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名称应为“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如“舒城县人民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组织名称应为“某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人员组成。乡镇(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原则上由负责综治、司法、人社、企业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人事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选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人员担任。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确定。具有劳动用工的各行业协会(商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组成行业(商会)调解委员会。
三、主要职责
调解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地或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当事人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四、保障措施
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是依法维护单位和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具体工作推深做实。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加大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力度,把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情况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指标,凡应建未建调解组织的单位,在创建工作评优评先中,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成立调解组织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促进工作开展。
各乡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县人社局504办公室,电话:0564-8621245、0564-8621297)联系,并将调解组织建立的相关信息表报送至指定邮箱:scxrsj@163.com。
附件:1.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式样)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5.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6.劳动争议调解室纪律
7.调解申请书等文书(式样)
8.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信息表
附件1
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企业调解组织式样)
各部门:
为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本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主任:(一般为工会主席或主管人力资源部门高管)
副主任:(一般为人力资源部门高管或工会主席)
成员: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二、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2、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某某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附件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5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附件6
劳动争议调解室纪律
一、调解室内要保持肃静,调解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
二、非经调解委员会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非经调解委员会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四、对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由调解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退出调解室。
附件7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本调解申请书副本 份。
注:申请书应经申请人认可并签名,申请书应按另一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申请事项应简明扼要,具体而明确。
调解受理通知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你(单位)提交本调解组织的调解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调解组织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书。
二、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调解组织补充证据。没有补充的,不影响案件的调解。
三、请将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调解通知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 :
本调解组织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依法由调解员(或仲裁员姓名) 调解(申请人) 与
(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请准时参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参加的,按撤回调解申请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参加的,按不同意调解处理。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调解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地 点:
案 由: 申请与 之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调 解 员: 记录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本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记录如下:
申请人(签名): 另一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经本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 : 另一方当事人(签章):
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终止调解意见书
( ) 劳人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另一方当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经本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因下列原因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申请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 : 另一方当事人(签章):
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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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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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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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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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
签发人 |
送达人 |
收到日期 |
受送达 人签字 或盖章 |
不能送达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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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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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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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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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文件,应直接送交受达人;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写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受达人拒绝接收文件时,送达人应当记录不能送达的原因。
附件8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信息表
单位印章:
序号 |
调解组织全称 |
成立时间 (年月日) |
调解主任/副主任姓名 |
联系电话 |
调解员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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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及六安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3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2023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是依法维护单位和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23〕15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让各乡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围绕《意见》起草,主要做了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认真谋划。认真学习研究了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文件精神,分析了当前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方面的难点堵点。二是草拟《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及目标导向,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研究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三是征求意见。期间,经调研座谈、征求并吸纳本县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意见建议作了研究吸纳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
四、工作目标
全县各乡镇(开发区)、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具有劳动用工的各行业协会(商会)等均规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五、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成四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为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引导全县事业单位、企业规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第二部分为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工作场所、有显目标牌、有专用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组织、制度、工作、经费能落实;组成人员、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受理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公示上墙组织名称的规范,中心原则上由负责综治、司法、人社、企业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第三部分为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等。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具体工作推深做实,把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情况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指标。
六、创新举措
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五有”“四落实”“六上墙”,即:有工作场所、有显目标牌、有专用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组织、制度、工作、经费能落实;组成人员、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受理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公示上墙。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调解组织规范建设是依法维护单位和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继续切实加强对调解组织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