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为确保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以电子邮件或纸质等形式与舒城县财政局联系。
征询意见期限: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19日
意见征集渠道: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176号舒城县财政局国资办(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83134547@qq.com;
联系人:赵静 0564-8620727
邮箱:348688130@qq.com
2024年5月20日
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未清空的;
(六)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未取得产权人授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底价为基数,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招租底价;如发改等部门公布租金指导价,也可确定为招租底价。
资产出租评估底价单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出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招租。资产出租评估底价在5万元以下且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自行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租后,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需继续出借的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国有资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原因出租期限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可以选择与原承租人续租,续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
(二)出租人及原承租人均有续租意向,且出租人已经按照首次出租流程履行续租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续租的租金应当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出租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以各种形式转租。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提前以季度为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出租合同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县财政;其他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终止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权益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出租合同,出租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规行为,严禁坐收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及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借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的相关标准及政策制定文件。
一、起草背景
2021年由县政府办印发了《舒城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舒政办〔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通过严格资产使用管理,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承包的行为、租期、招投标、合同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廉政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入不上缴县财政、招租审批权限等问题。例如:原《办法》中对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入的问题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在房屋招租后,有单位存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原《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审批,不利于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因此,原《办法》内容也亟待修订。
为更好的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优化了原《办法》,草拟了新《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更好的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优化了原《办法》,草拟了新《办法》。
三、制定依据
借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的相关标准及政策制定文件。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二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范围及方式。三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招租方式及招租条件。四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及续租条件。五是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六是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及内容。
新《办法》的出台有益于出租、出借市场的相关政策与新常态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从而更好的维护出租、出借市场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我单位对《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我单位对《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舒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舒财秘〔2024〕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但房屋、建筑物未清空的;
(六)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未取得产权人授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底价为基数,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招租底价;如发改等部门公布租金指导价,也可确定为招租底价。
资产出租评估底价单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出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招租。资产出租评估底价在5万元以下且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自行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租后,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需继续出借的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国有资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原因出租期限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可以选择与原承租人续租,续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
(二)出租人及原承租人均有续租意向,且出租人已经按照首次出租流程履行续租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续租的租金应当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出租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以各种形式转租。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提前以季度为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出租合同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县财政;其他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终止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权益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出租合同,出租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规行为,严禁坐收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及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关于《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舒城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舒政办〔2021〕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通过严格资产使用管理,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承包的行为、租期、招投标、合同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廉政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入不上缴县财政、招租审批权限等问题。例如:原《办法》中对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入的问题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在房屋招租后,有单位存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原《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审批,为进一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改革,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急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办法。因此,原《办法》内容也亟待修订。
为更好的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十九大以来,资产管理情况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必须出台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我们重新了优化了原《办法》,草拟了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新办法出台切实加强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新《办法》征求了县域各乡镇、各部门意见,同时在政府网站上互动交流栏目征求公众意见,征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台。
四、工作目标
《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交易行为,提高全县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二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范围及方式。三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招租方式及招租条件。四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及续租条件。五是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六是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及内容。
六、创新举措
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开招租的限额、程序,合同签订及备案、租金收缴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改革,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招租一事一议项目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和完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确保程序规范。严格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新《办法》履行国有资产租赁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二是加强监督职责。切实落实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财政局
解读人:赵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