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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征求《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征集时间:[ 2024-05-28 11:20 ] 至 [ 2024-06-27 11:2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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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发挥旅游业在促进舒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我中心拟定了《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面向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27日

二、征询内容: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梅河西路住建局二楼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zusolafa@126.com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穆弦,0564-8629690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新业态项目、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基础工作旅游奖励等促进我县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县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奖励及补助政策经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县旅游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旅游中心共同管理,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奖励补助标准

 

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旅游奖励。主要用于旅游创建、旅游改革和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事后奖励和补助为主,经申报审核等程序后进行拨付。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填报申报表、签订承诺书,对申报真实性负责,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0日,由县旅游中心集中受理。县旅游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依据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后,呈县政府批准后兑付。

第七条 旅游宣传促销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和下达:

(一)对旅游广告宣传的奖补,由发布方提供发布合同、支付发票以及现场图片、视频或结案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以旅游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二)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以及旅游推介会的奖励,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奖励补贴印证材料(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审核通过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文字图片、音像资料、费用支出发票等),逾期后不予受理,已享受财政资金专项补贴的节庆、赛事活动的举办方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三)旅游专列、大团队等奖励,由县旅游中心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按月份分别汇总,于次月5日前将各类团队的纸质申请表、旅游合同或团队传真确认件、线路行程单、游客名单、保险名单、凸显所游览景区标识的团队照片、结算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装订成册向县旅游中心申报。旅游专列需提供车票复印件;自驾需提供车辆信息,自驾游活动名称及LOGO标志等。

第八条 重点旅游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

和下达:

(一)各单位根据年度旅游发展工作重点填报申报表、签订承诺书,按要求组织申报,由乡镇负责初审、把关。

(二)县旅游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县旅游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拨付经县政府审核无误后下达。

其中旅游厕所、乡村集聚发展旅游民宿、红色旅游点项目建设经有关单位、乡镇于年初向县旅游部门提出计划,竣工后提供建设合同、设计图纸(包括外观图)、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支付凭证、实物照片5张(全景及各功能区图片),经县旅游、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兑现奖补。旅游富民工程、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县级认定的,以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旅游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和下达:

各单位根据年度旅游发展工作重点填报申报表、签订承诺书,按要求组织申报。同时,申报单位提供相应的认证文件或荣誉证书、荣誉奖牌复印件、照片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款专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部门的一般性支出以及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等。

第十 支付管理。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绩效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中心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牵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  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旅游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旅游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行为,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 项目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奖补项目的初审和把关 县旅游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履行项目审核、审批职责。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应当按照《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 本办法根据我县旅游年度工作重点安排落实。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奖补政策和县内其他奖补政策互为补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

第十 本办法由县旅游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舒政办〔2018〕6号文件《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申报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本申请材料内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月   日 

 

 

 

 

 

 

 

 

附件2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奖励类别

 

申请奖励

标准及金额

 

 

 

 

证明资料目录

1

 

2

 

3

 

4

 

 

乡镇审核意见

 

 注:每张表格仅限申报一类奖励,相关证明资料附后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产业不断更新迭代、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任务不断加剧,对舒城县来说,旅游业更是打通“两山转化”,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新形势下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和任务也越来越高。为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旅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精神,我中心对《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决策依据

《安徽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厅〔202210号),《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舒办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与奖励补助标准、申报审核程序、监督管理四部分内容,内容涉及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监督等各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奖励事项的申报要求及其相关规定等。修订后的《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违反市场公平性竞争的限制性条款,内容更加有利于市场公平性竞争。

四、起草过程

文件编写后,旅游中心多次赴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重点单位调研协商、修改完善文本,并先后两次在线上征求意见。通过OA系统向各单位和有关乡镇征求意见,采纳了文旅体局和有关县直单位意见。通过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专题对《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29690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梅河西路住建局二楼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邮编:231300)
电子邮箱渠道
zusolafa@126.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6月30日 11时31分

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我单位对《 关于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舒城县纪委监委等反馈的意见和建议3条,采纳3条,具体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县纪委监委 第六条,修改为“县旅游中心、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依据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后,呈县政府批准后兑付”;第十三条,“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删除;第十四五,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采纳 内容更完善
2 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自驾车营地”后添加“休闲观光农业” 采纳 内容更完善
3 县审计局 第八条(四)点,将“经县旅游、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兑现奖补。”修改为“经县旅游、财政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兑现奖补。” 采纳 内容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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