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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舒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舒城县公安局征集时间:[ 2024-08-30 00:00 ] 至 [ 2024-09-29 00:00 ]状态:进行中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现将《舒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930日前反馈至县公安局,反馈渠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2024年8月30日2024年930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836418231@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万佛路与桃溪西路交叉口舒城县公安局三楼301(邮编: 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公安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四)联系电话:19966110619

     

    舒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发布是指:局直各单位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开的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站(包括公安网)、微博、微信等媒体上公开与公安工作有关或与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等机关单位有关的信息。

    第二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指对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进行认定的工作。

    第三条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包括对文稿、图片、表格、数据、标题等拟在媒体上发布的所有内容。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信息提供者及提供单位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严禁向外提供或自行发布。局直各单位派出所自建自管媒体的管理方应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已发布的内容进行清理清查。

    自建自管媒体指:软、硬件均由局直各单位派出所建设掌握且由局直各单位派出所运行、维护、管理的自建媒体,如自行建设的网站等;以及软、硬件不是公安机关建设、维护、管理,但由公安机关或民警个人管理信息发布账号(限工作用)的自管媒体,如微博、微信号等。

    第五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单位职责

     

    第六条 局直各单位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应明确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保密审查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熟悉保密业务工作。各单位应将保密审查员的信息报本单位保密组织领导机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凡向外提供非政务公开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涉及党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动态等信息以及在其他媒体上下载的上述信息,或在自建自管媒体上发布上述信息的均应先由信息供稿者签署保密审查的初审意见,再报本单位保密审查员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员应明确签署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九条 通过办公自动化、邮箱等方式传送电子文稿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电子文稿中加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保密审查员应当签署审查意见并回复对方。

    审查认为涉密,但传送信息的系统属非涉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泄密,同时报本级公安机关保密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条 对外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审查认为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应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或内部资料标识;提供电子文稿的,除在电子文稿上做出标识外,还应在专用的涉密光盘、U盘等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秘密或内部资料标识,同时应该妥善保管。 

     

    自建自管媒体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自建自管媒体的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保密审查员,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自建媒体的网上投稿中应设置保密提示,提醒投稿人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自建媒体的网上投稿要素中应当包含投稿部门保密审查的相关内容,即:投稿人、保密审查人、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等,以便媒体保密审查员确认。对投稿中没有上述内容,应当及时加入,并确保保密审查的电子信息在系统中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投稿的,投稿人应同时提供保密审查的意见,媒体保密审查员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回复对方;审查认为涉密的,应立即后台删除电子文稿信息、通知投稿人删除计算机终端所存的文稿信息,防止进一步泄密,记录相关情况并报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查认为属于内部资料或其他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投稿人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对需要立即发布的信息,投稿人除注明自己保密审查意见外,还应记录保密审查员未审查的原因,事后应立即补充审查。

    第十六条 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发布信息的媒体以及自管媒体,应当确定保密审查员,建立相应保密审查制度并报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备案。

    审查制度应当落实信息提供人初审、保密审查员再审的审查要求和保密提醒制度,但具体审查模式、审查流程、提醒方式等可根据媒体自身特点适当调整。 

     

    领导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全各级公安机关保密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检查本单位自建自管媒体的保密审查台账,抽查已发布的信息。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第十八条 全各级公安机关保密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本单位保密审查员进行保密培训。

    第十九条 全各级公安机关保密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保密审查员人员异动情况,并在公安机关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全各级公安机关保密领导机构负责调查本单位的失泄密案、事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聘用人员违反规定的,根据《协警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公开或提供的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未按要求标注国家秘密或内部资料标识,造成失泄密的,视情节,依据法律规章对信息提供者追责。

    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者对信息进行了保密审查,且通过了本单位保密审查员的保密审查,确认可以公开,公开后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据法律规章对保密审查员、信息提供者按照主、次要责任进行追责。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者对信息进行了保密审查,且通过了本单位保密审查员的保密审查,确认属于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但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或内部资料标识,造成失泄密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据法律规章对信息提供者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公安自建自管媒体未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醒、备案,且发生泄密或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情形的,视情节,对信息提供者及其单位保密审查员、媒体管理人员按照主、次要责任追责。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仅用于指导全各级公安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不得在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引用;本规定不得在公开宣传报道中直接引用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之前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公安局政府

    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保密局《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各级公安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绝对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公安机关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4、国家保密局《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为积极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相关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增强公开实效,结合我单位实际,局于2024年825日草拟了《舒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舒城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意见征集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部门应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确保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遵循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

    ‌审查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应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程序。

    ‌不得公开的信息类型‌: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明确标识密级的信息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上述秘密的信息。

    ‌共同形成信息的审查‌: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

    ‌建立审查台账‌: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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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万佛路与桃溪西路交叉口舒城县公安局三楼301(邮编: 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公安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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