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深化新一轮林长制工作,切实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林下经济经营权证发放工作,我局代舒城县人民政府草拟了《舒城县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林业局联系。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1月2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8号林业局二楼林长制办公室(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sclyljb@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家兵,0564-8622186
2024年10月23日
舒城县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林下经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落实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林下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下经济经营权,是指林业经营主体在舒城县域范围林地上依法开展森林药材、森林食品、香精香料、苗木花卉等林下经济作物种植并以此享有经营权利。
在本县域范围内林下经济种植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经营期限不少于2年的,可以申请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申请、使用、审核、管理林下经济经营权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下经济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三)林地已抵押且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
第四条 林下经济经营权证实行自愿申请、公开公正、有序开展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下经济经营权证办理抵押、项目申报、示范评审等事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的申请受理、县林业局负责林地及相关政策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林地上开展林下经济种植的经营主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下经济经营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下经济经营权证书面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和全体成员签字同意的授权书。
(三)凭证材料。承包、租赁、合伙、股份合作等林下经济经营合同、合作章程,林地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户等在自有林地上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仅需提供权属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理。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申请人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递交申请材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并发放“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申请表”(见附件),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第十条 调查公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与林地所属村委会一起对申请人提出的林下经济经营权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小地名、四至、面积、权源依据、林下经济状况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林业站)提出调查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初审。村委会、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意见一并提交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县林业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县林业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组织林业局林长办、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四至范围及面积的准确性、权属证明的有效性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转交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核发林下经济经营权证。
第十三条 抵押。持证人如需抵押贷款,应以林下经济经营权证所载地块上的林下经济作物、产品等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抵押双方应当共同向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四条 注销。种植地被征占用或者因其它原因致经营权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注销申请表;
(二)林下经济经营权证原件;
(三)抵押、注销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下经济经营权证核发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防止一权多卖、多押。
第十七条 林下经济经营权证所载信息与经营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以林下经济经营权证载明信息为准。林下经济经营权证载明事项发生需要办理抵押、注销的情形时,持证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县林业局有权收回并注销所颁林下经济经营权证,并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相关行为信息推送至安徽省林业信用数据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林下经济经营权证核发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统一纳入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五年,期间如遇林业改革上级有“林下经济经营权证”政策规定,则另行定制。
请提出修改意见:
1、第 条: 修改为 ;
2、第 条: 修改为 ;
3、第 条: 修改为 ;
4、第 条: 修改为 ;
附件
舒城县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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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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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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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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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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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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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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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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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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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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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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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权利内容 |
林下经济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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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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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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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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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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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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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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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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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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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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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 (权源依据、 位置附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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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本申请人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如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纠纷,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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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调查核实 意见 |
村委会意见 |
核查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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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核查人: 年 月 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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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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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林业局林长制办公室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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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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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局机关(盖章) |
为切实做好深化新一轮林长制工作,切实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林下经济经营权证发放工作,我局代舒城县人民政府草拟了《舒城县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林草工作重要论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价值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继贯彻落实《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和《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创新点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以来,我县林下经济发展规模稳步扩大、完善产业链条进一步健全、林下经济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但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和林农的林分经营权和林下经济经营权需进一步细化明确,也是拓展经营主体开展信用、抵押、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我县亟待制定相关规定去明确各单位在经营权发放过程中的职责,规范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管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以及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创新点建设的通知》(皖林长办﹝2023﹞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舒城县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初稿),征求相关乡镇、县自然资源局,以及部分林下经济经营主体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互动交流栏目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又征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舒城县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共分四个章节,六个部分,21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引用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为申请办理原则、使用范围、承办单位职责分工等。
(三)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内容申请办理发证程序与审核内容等。
(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内容为办理抵押、注销程序内容等。
(五)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为相关责任。
(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附则,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