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安全之间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13日--2025年4月12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中段县司法局三楼综合办公室(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fbgs123@163.com。
4.联系电话:0564—8621271,联系人:孙璐。
舒城县司法局
2025年3月13日
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须经分管领导审签;
(二)局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如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产生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局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提出“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三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各股室、大队、司法所、县法援中心、县公证处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实施,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舒城县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起草依据
本制度起草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划分以及保密义务等,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保密审查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指导。
3.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准确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具体密级提供了详细标准,确保保密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其他涉及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保本制度与现有法律体系相衔接,避免冲突。
三、起草过程
为积极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相关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增强公开实效,结合我单位实际,于2025年3月5日开始组织拟草《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经多轮磋商,于2025年3月8日形成初稿,3月8日先后县司法局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内容,于2025年3月10日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意见征集库”意见征集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明确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确立“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2.保密审查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划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类型,包括:
(1)涉密信息(标明“秘密”“机密”“绝密”);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涉密信息;
(3)未经批准的信息;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敏感信息。
3.审查程序与分工
实行“三级审查制”:信息产生处室初审→办公室复审→分管领导终审。明确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查工作,分管领导统筹协调。
4.例外情形与处理方式
对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可不予公开的情形作出规定(第八条);
规范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时的征求意见程序(第九条);
允许对含不宜公开内容的信息进行技术性区分处理(第十三条)。
5.监督与责任
要求信息产生处室标注保密属性,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第十一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泄密的,依规追责(第十六条)。
6.附则
明确制度施行日期及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通过系统性规范保密审查流程,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筑牢了信息安全防线,为舒城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县司法局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目前通过网站公开的方式收到一条建议,予以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2025年4月9日,网络渠道反馈 |
针对舒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建议明确“书面征求意见”的时效:规定第三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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