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卫健委关于征求《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委代县政府办牵头起草了《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卫健委五楼(邮编:23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992710518@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陶海燕 0564-8628094
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部门协作、政策兼容”的基本原则,继续建立完善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经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 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每人每年 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560元。上述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2.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6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一级每人每月520元,二级每人每月390元,三级每人每月260元。直至亡故为止;上述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3.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16周岁,独男户每月按20元、独女户每月按30元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具体发放办法:(1)夫妻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单位共同发放;(2)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3)其他居民和农民由县财政发放。
4.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无法兑现的,由县财政承担。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100%发给退休费;是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5000元补助,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无法兑现的由县财政承担。2012年1月后破产的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将此项经费纳入优先清偿序列一并发放。
5.实行计生奖扶延伸。对农村双女绝育户、农村独女、双女户,分别从50周岁、55周岁开始,由县政府每人每月分别奖励50元,直至达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6.落实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自2015年起,对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抱养)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发放。
二、完善计划生育免费补助政策
1.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的并发症患者,应给予适当补助,直至基本恢复劳动能力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并发症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参保费用先由个人缴纳,财政打卡补助到户。并发症人员的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其符合医保报销目录的个人自付部分,县财政给予再报销70%。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符合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县、乡镇财政承担。解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2.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符合政策怀孕夫妇,告知其在计划怀孕前4-6月,主动到县妇幼保健中心免费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检查费用,按规定由国家、省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3.落实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基本养老保险优待政策。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标准由县政府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建立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持救助制度
开展大病救助活动。对双农独女户和两女户家庭成员生大病的,在医保报销后,符合医保范围且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对双农独女户和两女户突发意外事故家庭,家庭成员致三、四级伤残的,给予2000元救助;一、二级伤残的,给予5000 元救助;死亡的给予10000元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计划生育家庭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补助和救助。
四、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就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1.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各乡镇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2.提高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和覆盖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扶对象)发放护理补贴,根据年龄段(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按照每人每月300、400、500元的标准发放。
3.发放丧葬服务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扶家庭)成员死亡的每人补贴2000元的基本丧葬服务费。
4.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扶伤残、死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财政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参保费用先由个人缴纳,财政打卡补助到户。
5.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明确舒城县人民医院、舒城县中医院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就医的定点医院,免除挂号费、减免部分床位费和护理费,同时舒城县人民医院设立一部服务电话,接受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的就医预约和健康咨询。
6.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政策报销,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给予20000元以内的据实补助。
7.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准确了解和掌握其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跟踪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8.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对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
9.发放节日慰问金。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安排对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每年每户节日慰问金1000元。
10.购买综合保险。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夫妻及子女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购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综合险,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贴及疾病身故等保障。
11.给予精神抚慰。各乡镇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等,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常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12.建立联系人制度。各乡镇乡村要明确专门人员(一名包村镇干、一名包片村干、村计生专干)负责帮扶联系辖区内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帮扶档案,经常上门走访,了解需求,帮助他们解决日常具体困难。
五、保障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作为人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
(二)经费保障。县乡财政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计划生育工作预算经费,保证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经费及时拨付。
(三)加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目的、内容、意义、确认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等,确保政策宣传无死角,让符合条件的群众“应报尽报”。
(四)落实责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资金管理、投入、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对象的漏报、错报,要依照规定予以追究。对截留、挪用、贪污奖励扶助资金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舒城县卫健委关于《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卫健委牵头起草了《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六人口组〔2017〕6号)《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六卫健办秘〔2023〕3号)
三、起草过程
县卫健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调研会商,经卫健工委会研究决定,起草了《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听取多方意见,形成《实施意见》初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原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见进行调整和完善,内容主要包括对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奖励、计生奖扶延伸、落实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行动项目等四大项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