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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关于征求《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重点工程处征集时间:[ 2025-06-19 00:00 ] 至 [ 2025-07-19 00:00 ]状态:进行中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规范我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政府信息举报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619--2025年719

    二、征集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留言(网址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相约河畔写字楼12号楼9(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dch8620007@163.com

    4、联系电话:0564-8620007,联系人:杨玲                    

                        


                          舒城县重点工程处建设管理处

    2025年6月19日

     





    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关于征求《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舒城县重点工程处建设管理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办公室,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64-8620007,地址: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相约河畔写字楼12号楼9)。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本机关直接办理、转交本机关股室办理的处理意见,并督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需要向投诉举报人回复。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若我处作为牵头部门,自收到转办通知3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统一的反馈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被投诉股室、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股室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股室、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加强政府与公众互动等方面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这也为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的起草提供了迫切需求和现实基础。为适应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县重点工程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起草依据

    本制度起草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为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提供了监督主体、职责权限、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依据,确保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有法可依,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等内容,为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指导。

    3.《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明确了举报受理主题、范围、程序以及办理期限与复查机制,为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制定提供依据

    三、起草过程

    为积极做好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处在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单位实际,于2025年6月12日开始组织拟《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经多轮磋商2024年6中旬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意见征集库”意见征集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制度主要包括:

    1.受理主体与原则:明确受理投诉举报的具体机关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的原则。

    2.受理部门和职责:明确处办公室为受理投诉举报的受理部门,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3.分类处理:对可以投诉举报的情形做出规定,详见第六条;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说明,详见第七条。

    4.举报内容:明确投诉人在举报时应该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

    5.办理期限:(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若我处作为牵头部门,自收到转办通知3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统一的反馈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重大举报事项,我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6.保密和责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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